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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大修 聚焦群体性事件

2015-02-06    来源: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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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 ]: 2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了其在去年12月29日下发的修订后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下简称新《预案》),并称在文件下发之际,于2005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旧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2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了其在去年12月29日下发的修订后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下简称新《预案》),并称在文件下发之际,于2005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旧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修订后的新《预案》与旧版预案相比,对环境事件的分级标准更加具体,并明确了各级事件的应对责任主体,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和环保部门按规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特定事件需由省级政府上报国务院。

新《预案》所定义的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和辐射污染等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而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但针对核设施及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海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其应对工作,则按照其他的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而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则按照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执行。

事件分级标准更细化

在这份新《预案》中,突发环境事件仍旧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但具体标准有了进一步的细化。分级依据主要是根据人员伤亡人数、经济损失数额、生态环境破坏程度、辐射污染和社会影响程度而划分。

其中,级别最高的“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标准包括: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重大跨国影响的境内环境事件,和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等情况。

至于“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界定标准,则包括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和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等情况。

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则包括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和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等情况。

而级别最低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其界定标准则是污染导致死亡人数少于3人或中毒、重伤人数少于10人;疏散、转移人员在500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等情况。

明确责任主体和指挥体系

同时,在新《预案》中,分级响应的责任主体也得到明确。当初判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事发地的省级政府负责。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事发地设区的市级政府负责。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事发地的县级政府负责。新《预案》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但“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在资金方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所需经费,首先应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县级以上的地方政府,则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在后期工作上,新《预案》要求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公示结果。事件调查工作则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牵头,可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进行,当地政府要及时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在新《方案》的指挥体系架构中,环保部负责“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指导协调和环境应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事件的发展态势及影响,环保部或省级人民政府可报请国务院批准,或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成立国务院工作组。必要时,可成立国家环境应急指挥部,由国务院领导担任总指挥,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当国家环境应急指挥部成立时,将由环保部、国家卫计委、国家发改委、中央宣传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安部、外交部、安监总局、食药总局、武警总部、中国铁路总公司等二十多个部门和单位组成,并设立相应的工作组,分别处理涉及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学救援、应急保障、新闻宣传、社会稳定、涉外事务七方面的工作。

聚焦大规模环境群体性事件

值得关注的是,新《预案》针对大规模环境群体性事件发时生时,制定了处理要求。

根据新《预案》规定,当五类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包括初判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的;可能或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可能造成国际影响的;境外因素导致或可能导致我境内突发环境事件的;以及其他省级人民政府和环保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突发环境事件,均需要由省级政府和环保部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近年来,由环境事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频发,全国多地出现过群众对潜在污染项目发动集体抗议的事件。有观点认为,此类群体性事件中,存在着地方与中央利益的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上报国务院对事件的解决有一定帮助。

“不能靠往上报来解决问题”。长期关注环保议题的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贾西津告诉财新记者,如果单靠往上报来解决问题,很可能像信访那样造成拥堵,一个正常的法治社会不会这样解决问题。况且,由环保事件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很多都是可避免的,省级政府对此也有足够的经验和判断能力,只是对个案重视程度不足,在未形成群体性事件时,没有解决好个案。

环保部副部长李干杰在2014年6月的一场新闻发布会上,回应环保问题激发的群体性事件时,分析了三点产生原因,分别为:工程项目多且不尽合理,同时环境承载压力大;存在违法违规建设和运行;信息公开不及时导致公众不信任。而各类环保类群体性事件的解决方案,应该针对导源的原因来制定。

在新《环保法》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后,相关部门已发布了多部环保相关的文件,包括《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等。

而环保领域法律法规的完善进程被加快,也与近年来环境事件多发有关。据环保部消息,2014年全国共发生突发环境事件471起,其中重大事件3起,较大事件16起,一般事件452起。虽然2014年环境事件的总数量比2013年减少241起,但是重大事件和较大事件的数量并未有减少。

贾西津表示,环境问题十分复杂,不是单靠法条就能解决,法条只是提供一个依据。但环保涉及到经济、政策、政府定位等多个层面,更是一个发展价值的问题,法规出台固然有促进作用,但对于环保发展来说,现在只是一个起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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