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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下隐私该如何保护?

   2015-03-30 百度百家 作者:王杰原1770
核心提示:对于未来,大家在用户隐私保护和数据安全似乎都有了共识:“部分个人大数据不得用于商业”;“尊重个人隐私”;“数据需要保密”等。不可否认,这次博鳌论坛关于大数据探讨又上升了一个层面,但具体如何去做?
       对于未来,大家在用户隐私保护和数据安全似乎都有了共识:“部分个人大数据不得用于商业”;“尊重个人隐私”;“数据需要保密”等。不可否认,这次博鳌论坛关于大数据探讨又上升了一个层面,但具体如何去做?至今,各大网络公司和国家层面上,貌似并未有明确且详细的统一规则。
 
       大数据讨论已经在博鳌亚洲论坛连续进行了三届,今年与会的嘉宾不再讨论大数据的机遇和潜力,纷纷将话题转向了隐私保护。3月28日上午在2015博鳌亚洲论坛“大数据的局限、误区与真相”电视辩论中,嘉宾就大数据的隐私问题展开热议。百度总裁张亚勤认为保护大数据隐私安全是互联网公司的责任。格力董事长董明珠则认为大数据可能有安全问题,但不能因为有小偷就不上街。另外还有几位外国友人对于大数据和隐私,发表了各自的见解。
 
       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 合理运用大数据,在如社会、政府等领域,都会有一些积极的效果。大数据对于企业掌握消费者需求,以及用户体验和产品问题反馈等方面非常必要。互联网里有着“自由、平等、共享”等精神,故而根据数据分析、处理和匹配,可以提供给用户更好的服务和体验。
 
       细心的网友,可能会发现,不知何时开始,搜索过某个产品,紧接着,电脑里网页附带的广告长期都是和之前搜索相关的产品。搜索某个乐队后,同类型的信息会自动关联出现。从个人需求来看,当一个用户有这方面需求并触发了,背后智能化的数据分析和精准定位,确实帮助用户了解到了更多他们可能感兴趣的信息,甚至是知识,确实便利。引用百度总裁张亚勤的话:“在尊重个人隐私、数据保密的前提下,大数据的开发是可以造福社会的。就比如,通过多维度数据分析,可以为你推荐适合你的电影、餐厅,乃至带来实体经济生产方式与经营模式的变革。”从商业角度来看,大数据有市场也有需求。”
 
       格力董事长董明珠则用实例说明了大数据的在行业应用的力量。她提到现在可以在珠海监控到所有空调质量问题,他们通过数据监测,在消费者打电话保修之前,就能发现哪里的空调出了问题。她认为大数据安全非常重要,企业的数据一旦外泄将是灾难性的。不过她同时也指出,大数据时代已经来临,必须往前走,而且走起来才知道如何利用、管控得更好。“这就比如不能因为街上有小偷,我们就永远躲在家里不去逛街。”她用一个非常生动的比喻表达了自己对大数据的观点。
 
       二、 大数据来源于互联网用户本人,通过网络记录了用户的习惯、浏览记录、甚至是身份、银行卡信用卡密码等信息,应优先作为隐私保护。而网络公司在未得用户授权,不可以用作商业化。
 
       2014年5月,欧洲最高法院对谷歌的隐私诉讼中裁决,用户有权要求互联网公司在搜索结果中删除不相关的多余信息。该裁决颠覆了人们长期以来持有的关于网上信息自由流通的观念,强调了搜索引擎企业收回争议信息的权力,同时对企业这样做的能力进行了严格限制。欧洲法院宣称,作为“通行规则”,搜索引擎应该将隐私权放在公众寻找信息权之前。判决还意味着,可以让谷歌和其他可供公众查询的大数据存储器,如社交网络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这些公司以获取利润为目的提供私人数据。此前,它们往往辩称自己只是提供第三方的内容,或仅仅提供指向第三方内容的链接。但现在它们没法这样推脱责任了。欧洲法院的判决表明,这些大数据公司不仅要为内容负责,而且也要为提供指向内容的链接负责,而且在特定情况下有赔偿义务。如此一来,搜索引擎的整个盈利模式都要被置于新的前提条件之下。
 
       回看中国,2014年11月,马云在公司内部讲话中的最新说法是,“未来几年内,要把一切业务数据化,一切数据业务化。”阿里制定了未来的规划,即依托于云计算的大数据向外延伸,如“娱乐”、“文化”、“健康”等领域。但是,前几天却报出针对阿里可能将这些大数据“商业化”的质疑,马云出面表示,2006年国家食药总局与中信21世纪签订的合作协议当中清晰界定,数据所有权人为国家或者数据归国家食药监总局所有,阿里健康不得将数据用作商业用途。
 
       综上不难看出,过去不少互联网公司依靠收集、分析、储存信息数据进行营利。但是对于未来,大家在用户隐私保护和数据安全似乎都有了共识:“部分个人大数据不得用于商业”;“尊重个人隐私”;“数据需要保密”等。不可否认,这次博鳌论坛关于大数据探讨又上升了一个层面,但具体如何去做?至今,各大网络公司和国家层面上,貌似并未有明确且详细的统一规则。美国彭特兰教授曾提出“数据上的新决议”三原则:1.你有权利拥有你的数据;2.你有权利掌握数据的使用;3.你有权利摧毁或者贡献你的数据。同时,他本人觉得不应该把个人的数据交给一个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公司,笔者不完全赞同,据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国家立法确权—“个人网络数据,属于个人所有。”
 
       二、互联网企业必须告知用户其个人数据被采集情况。
 
       三、用户在大数据环境内可自由选择删存被记录信息。
 
       四、商业公司可以在获得用户授权后使用的个人数据。
 
       五、对未经授权使用和出售数据企业纳入终身黑名单。
 
       互联网在中国的迅猛发展,无疑是其自由和开放,甚至某些方面是平等和公开所带来的,但是涉及到个人隐私和用户信息安全等方面的权利永无边界,势必会带来隐患和灾难。乐见博鳌探讨之后的推进,或许,各位不再莫名接到各种“推销广告”将会是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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