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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11月30日前专项整治排放挥发性有机物行业

2015-10-27    来源:衡水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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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 ]:10月26日,河北省衡水市大气污染防治办公室发布第二号公告,为进一步加快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步伐,改善大气环境质量,10月27日至11月30日,衡水

10月26日,河北省衡水市大气污染防治办公室发布第二号公告,为进一步加快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步伐,改善大气环境质量,10月27日至11月30日,衡水市依法对汽修业、4S店、喷漆业等排放挥发性有机物行业开展专项整治。

此次整治要求: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保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保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督检查,或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可对其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环保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环保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使用,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在整治期限内未完成整治任务的,政府将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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