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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思考

2014-06-26    来源:《建设科技》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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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 ]: “十一五”以来,我国节能服务产业持续快速发展、不断走向成熟。在国家政策扶持和市场潜力释放的双重推动下,节能服务业持续增长,成为用市场机制推动我国节能减排的重要力量。
  <1>建筑节能服务业发展现状

1.1 行业发展分析
   “十一五”以来,我国节能服务产业持续快速发展、不断走向成熟。在国家政策扶持和市场潜力释放的双重推动下,节能服务业持续增长,成为用市场机制推动我国节能减排的重要力量。
根据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发布的《2013年度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报告》显示,2013年,节能服务产业总产值从2012年的1653.37亿元增长到2155.62亿元,增幅为30.38%。相应实现的节能量达到2559.72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碳6399.31万吨;全国从事节能服务业务的企业从2012年底4175家增长到2013年底的4852家,增幅为16.22%;产业从业人员从2012年底43.5万人增长到50.8万人,增幅为16.78%。
建筑节能服务,是指建筑节能服务提供者为业主的建筑采暖、空调、照明、电气等用能设施提供检测、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的节能活动,是以降低建筑能耗,提高用能效率为目的的,提供服务与管理的经济活动的相关主体总和。1997年以来,我国通过与国际组织和国外政府合作,开展了一些建筑节能服务项目的试点,主要涉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筑节能标准制定、建筑节能政策研究等方面。
2007年以来,随着公共建筑能监管平台和高耗能的建筑改造工作的启动,比较全面的掌握了公共建筑的能耗状态和特点,为制定有关标准规范和制度奠定了数据基础,为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推行奠定了基础,也为激发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市场奠定了基础。
据统计,国家发改委公布的五批备案节能服务公司总数已达3210家,其中涉及做建筑节能服务业务的公司约占近70%。近年来,建筑节能服务公司数量增长迅猛,建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逐年增加。

   1.2 市场潜力分析
   自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以来,国家对节能服务产业和合同能源管理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强,不仅把“合同能源管理”列入十大重点节能减排工程之一,而且包括《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在内的国家及各部委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均有提及“优先使用合同能源管理”的条文。
2013年1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明确提出积极推动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开展大型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办公建筑空调、采暖、通风、照明、热水等用能系统的节能改造,提高用能效率和管理水平。鼓励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改造,对项目按节能量予以奖励。推进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示范,继续推行“节约型高等学校”建设。
“十二五”期间,完成公共建筑改造6000万平方米,公共机构办公建筑改造6000万平方米。由以上各政策可以看出,建筑节能服务行业发展潜力巨大。

1.3 行业竞争状况分析
   (1)竞争的区域性
随着各地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的推进,建筑节能服务企业也如雨后春笋成长,在建筑节能领域已经形成了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公司,如上海建科、东方延华、上海碳索、北京金房暖通等一批致力于建筑节能服务业拓展的企业,这些企业在地方政
府的支持下,开展商业模式创新,取得了显著的进步。上海、北京、天津、江苏、深圳、重庆等地方政府都出台了支持建筑节能服务业发展的具体措施。
   (2)核心竞争力有待形成
目前发展不错的建筑节能服务公司大多有自己的核心技术、核心团队和核心商业模式。建筑节能服务是技术、商务、融资三位一体的新型商业模式,仅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而言就涉及围护结构、机电设备系统、室内环境调节装置、系统运行的控制调节
措施以及建筑设施的运行管理等多个环节,如果节能服务公司技术、管理能力不过关,轻则达不到预期节能效果,重则影响到被改造的业主的正常运营。经过市场的历练,目前行业已经涌现出一些具有综合节能服务能力的公司,成长势头喜人,但从行业发展总体上看,节能服务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尚有待提高。
   (3)无序竞争
毋庸讳言,目前建筑节能服务市场鱼龙混杂,良莠不齐。有的节能服务公司缺乏技术能力、服务水平低,以采用劣质材料,缩减售后服务等方式,不计成本低成本中标,给行业形象和信誉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整个节能服务行业的发展。
   (4)开始进入资本市场
现在已经有许多投资公司开始关注建筑节能领域,并且一些投资公司已经和节能服务公司开始洽谈投资合作。由于这些企业之间的竞争具有一定的区域性,因此是否能获得资本的支持,对于企业进行大规模的区域性扩张以及参与跨区域竞争显得非常重要。

1.4 行业经济激励状况分析
1.4.1财政支持
《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0]25号)提出完善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对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符合相关规定的,给予资金补助或奖励。有条件的地方也要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和引导节能服务产业发展。
(二)实行税收扶持政策。

在加强税收征管的前提下,对节能服务产业采取适当的税收扶持政策。
一是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
二是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是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
四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上述资产的权属转移时,也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2014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进一步对落实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程中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三)完善相关会计制度。
各级政府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进行列支。事业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计入相关支出。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如购建资产和接受服务能够合理区分且单独
计量的,应当分别予以核算,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处理;如不能合理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单独计量,企业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作为费用列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用能单位取得相关资产作为接受捐赠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作为赠与处理。此外,《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也明确说明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1.4.2融资瓶颈
表1 行业投资情况分析
投资 收益 投资回收年限
提高运行管理水平1 10-20 0.5-1.2
更换风机、水泵1 0.8-1 1-1.2
增加自动控制系统1 0.3-0.5 2-3
系统形式的全面管理1 0.2-0.4 3-5
建筑材料更换1 0.1-0.5 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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