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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旧小区将实行热计量收费(图)

日期:2010-03-18     点击:319    评论:0    查看原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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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今天上午,市市政市容委召开发布会,从4月1日起,《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实施。

  本市将对低保户、下岗职工等困难群体实行供暖救助,确保困难群体供暖。具体救助形式正在研究中。

  根据新办法,本市应逐步实行热计量收费。未来几年,本市老旧小区将全部进行热计量改造,实行热计量收费。

  此外,采暖期将根据天气调整,分户独立采暖系统用户可以根据情况与供热单位协商暂停供热。而用户擅自增加散热设备可能面临5000元以下处罚。

  据悉,供暖办已开始下发通知,要求供暖单位22日陆续停暖。由于供热启动和停止都需要一个过程,市民家中的暖气也不会马上凉下来。

  供暖时间

  采暖期将根据天气调整

  新规定

  按照新《办法》规定,本市采暖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等实际情况调整采暖期时间。

  据介绍,采暖期起止时间是根据国家相关规范以及本市30年的气象资料,以日平均气温5℃为标准确定的。根据气象资料,以前曾出现过法定采暖期外日平均气温低于5℃的情况,对此,新规定指出,一旦出现极端天气情况,在市市政市容管理部门、气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临时调整采暖期。

  解读

  今年为有史以来最长采暖季

  今年3月12日,市政府为应对低温天气,决定将采暖期延长7天。加上去年11月提前供热的15天,本采暖期前后共延长了22天,是有史以来本市最长的采暖期。

  据了解,由于受到“倒春寒”影响,市政府决定全市供暖免费延长至本周末。延期供暖不用老百姓掏腰包,由政府进行财政补贴,但写字楼等公共建筑延期供暖需缴费。

  供暖温度

  未明确规定室内温度

  新规定

  对于采暖季的室内温度标准,在即将实施的《办法》中明确规定,采暖期内,对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住宅用户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要求,对不符合现行国家规范要求的住宅,应当逐步进行改造。

  据了解,国家质检总局和住建部联合发布的最新《住宅设计规范》规定,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的采暖设计温度标准为18摄氏度。

  解读

  对室温存争议可托第三方检测

  市政市容委有关负责人解释说,住宅用户室内采暖温度标准是用户和供热单位普遍关心的一个问题,但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

  首先,用户室温受多种因素影响。比如:室外气温;突发事件;建筑及供热系统设计和建造问题;采暖用户擅自改变原有房屋结构,增加采暖面积等。只有在很多条件同时满足的情况下,才能实现住宅用户室温达到规范要求。

  其次,还考虑到了个性化的需求。一些用户可以与供热单位通过供热采暖合同约定差异化的供热需求,并不一定需要法律作出统一的、硬性的要求。

  如供热单位和用户对室温是否达标存在争议,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

  供暖改革

  老旧小区将按热计量收费

  新举措

  本市应当加强供热节能管理,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

  新建建筑物应当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具备热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不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温度要求的住宅,应当逐步进行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

  建筑物进行节能改造的,应当与热计量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同步实施。

  今天上午记者从市市政市容委了解到,未来几年老旧小区将全部进行热计量收费。

  解读

  收费按量计收用热多缴费多

  清华大学建筑学院建筑节能研究中心博士、能源规划设计研究所所长付林认为,目前集中供暖改革的方向主要集中在热计量的方式上。原来都是按面积来收费,热保公司不管供多、供少,房间热不热,都是按照面积(平方米)来收费。

  付林介绍,由建设部牵头的“热改”,现在就想把收费方式改为按热量消耗的多少来收费。在供暖的管道上安装一个类似电表、水表的仪器,用了多少热,就按一定的标准收多少取暖费。用热多就多缴费,用热少就少收费。

  现行集中供暖的收费体制,采取统一按照面积收缴取暖费,比较好执行。但对享受供暖服务的老百姓来说,却未必公平。比如有些居民家里的温度一直不高,无法达到规定的供暖温度,但也要缴一样的取暖费。文/记者曾佑忠

  新闻延展

  新建小区全部实行热计量收费

  市市政市容委2月初透露,为促进节能,今年本市将推进公共建筑供热计量系统改造,加快新建居住建筑以及既有节能改造居住建筑试行按热计量收费的速度。

  今年本市将在热计量范围方面进行突破,新建小区将全部按照热计量的形式收取供热费。

  其他新规定

  设立24小时值守制度

  根据《办法》和本市有关供热服务规范的要求,采暖期内各供热单位要设立24小时值守制度,随时受理用户反映的问题。

  采暖季前足额缴纳费用

  新办法规定,为保障供热运行,用户应当在采暖季前足额缴纳采暖费。

  本市即将推出的供热采暖示范合同规定,每年5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用户应当足额缴纳下一个采暖季(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的采暖费。

  用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热采暖合同,但存在事实供热采暖合同关系的,也应当在上述时间内缴纳采暖费。

  增加散热设备将受罚

  《办法》中明确规定,用户不得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或者增加散热设备。


  用户装饰装修房屋不得影响供热效果或者妨碍对设施进行正常维修养护。否则将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本版文(除署名外)/

  本报记者饶沛

  制图/肖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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