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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实施意见

2014-08-01    来源:中国节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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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有效降低建筑能耗和供热成本,减轻居民采暖负担,提高居住舒适度,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有效降低建筑能耗和供热成本,减轻居民采暖负担,提高居住舒适度,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意见》(鲁政发[2011]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政府主导、部门组织、企业参与、用户配合”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由按供热面积收费变为按实际用热量计价收费,改造保温隔热性能差、能耗高的既有建筑,提高居民居住舒适度。通过深化改革,创新工作机制,实现供热降耗、用户节费、社会节能和建筑品质提升的目标,全面完成省里下达的“十二五”工作任务,为全市加快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作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

  (一)供热计量改革。从2011年冬季采暖期开始,全市所有符合供热计量条件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和已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建筑,取消按面积计价收费,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2012年冬季采暖期前,全部完成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并按用热量计价收费;2015年冬季采暖期前,市区及各县(市)的集中供热系统全部建成能耗在线监测平台。

  (二)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包括室内采暖系统供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3项内容。2011-2013年,全市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300万平方米以上,其中,由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室内供热计量及温控、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两项改造120万平方米;由各县(市)区负责实施上述3项综合节能改造180万平方米。到“十二五”末,全市改造完成具备改造价值老旧住宅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面积40%以上,达到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全部完成供热计量改造。

  (三)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2011年底前,我市建成市公共建筑能耗动态监测平台;2013年底前,所有大型公共建筑和机关办公建筑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和节能监测系统,并纳入市公共建筑能耗动态监测平台系统,“十二五”期间改造高耗能公共建筑150万平方米;到2015年底,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降低10%,其中大型公共建筑降低15%.

  三、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一)全力推进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各县(市)区对辖区内集中供热的既有居住建筑进行全面调查摸底,依据不同建筑的使用年限、建筑结构形式及内部供热设施情况,结合城市规划,科学确定具备改造价值的区域和项目;根据所承担的任务,科学编制年度改造计划,制订详细的实施方案,明确每个项目的改造内容和实施主体,汇总后按程序组织上报立项。党政机关要率先带头对职工集中居住区进行建筑节能改造,符合节能改造条件的,在2013年底前完成改造。大专院校、医疗机构、大型企事业单位的职工集中居住区,符合节能改造条件的,最迟在“十二五”末完成改造。同一热源或换热站覆盖区域内,规模较大的住宅小区可优先组织改造。新加入集中供热的既有建筑必须按照供热计量及建筑节能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及验收备案。不节能的既有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时,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必须与室内供热计量改造同步进行;围护结构已经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居住建筑,要进行供热采暖系统热计量改造。不能保证继续安全使用20年的既有居住建筑,不宜开展建筑节能改造;属于城市拆迁范围内的居住建筑,不宜列入改造对象。“十二五”期间,已达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既有居住建筑争取全部完成供热计量改造。

  (二)稳步实施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科学编制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十二五”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以大中型商场、宾馆、医院、高校、办公楼、写字楼为重点,摸清能耗状况,对其中用能总量大、单位面积能耗高、节能潜力大的公共建筑,优先组织节能改造。根据每幢、每组公共建筑的实际,统筹安排节能改造,并同步安装用能分项计量及节能监测系统,具备条件的还应积极应用太阳能光热、光电和地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力求改造投资最优化、节能效果最大化。凡公共建筑申报修缮装修的,一律安排同步进行节能改造,避免重复投资、改造。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由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实施,改造方案须报市城乡建设委审核,改造完成后须进行节能效果评估并报市城乡建设委验收。

  (三)规范实施供热计量改造技术路线。新建建筑从规划、设计阶段开始,按照用热量表加数据远传的技术路线实施。既有建筑和2007年10月1日以后竣工需整改的建筑,从降低建设成本和减少扰民的角度出发,可采取通断时间面积法、散热器热分配计法等多种计量方式,力争实现室温可控。各供热企业加快建设供热计量调配控制中心,进一步加大技术、资金投入,以节能、降耗、节费为出发点,采用供热计量温控一体化技术路线,建设供热企业可控、居民用户可调、政府主管部门可管的数字化管理和远程监控调节平台。各供热企业供热计量产品选型必须相对统一,便于采集、接收、使用、管理计量数据,保证供热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集成节能效果。倡导引进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或由供热企业为主,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推进供热计量改造。

  (四)完善供热计量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监管机制。供热主管部门是供热计量改革的实施主体,在供热计量工程建设及改造中,要完善监管制度,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在规划阶段,要依据供热专项规划确定集中供热单位,并对申请集中供热的建设单位提出供热分项设计技术要求;在设计阶段,将新建工程项目供热系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纳入图纸联审程序,不符合供热计量技术路线要求的,不予通过图纸审查备案。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缴纳供热计量装置采购和安装费用,否则不予办理规划、施工许可。新建工程项目不按规定安装供热系统控制装置、计量与温控装置或达不到供热计量要求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既有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项目必须纳入工程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确保改造效果和质量安全;严格按有关规定对外墙保温材料进行现场抽检,不达标产品一律不准使用;加强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的过程管理,对完成改造的项目及时组织验收。各县(市)区要积极开展大型公共建筑和机关办公建筑能耗基本信息的调查统计、能源审计和能效公示,在此基础上,建立全市公共建筑能耗动态监测系统,研究制定我市公共建筑用能标准、能耗定额和超定额加价等制度。

  四、多渠道筹措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资金

  (一)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资金筹措。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按照“谁受益、谁分担”的原则,通过中央和省奖一块、市财政配一块、供热企业投一块、产权单位拿一块、受益居民出一块、市场运作集一块的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国家在2011-2013年期间,对2007年10月1日前建成的既有居住建筑实施3项综合节能改造的每平方米奖励45元,市财政将按1︰1的比例给予补助。对围护结构已经符合节能标准要求,只进行室内采暖系统热计量及管网热平衡两项改造的既有住宅建筑,市财政给予每平方米5元的配套补助。县级财政根据财力情况相应安排部分配套资金,同时积极争取省级财政的支持。鼓励居民个人出资参与住宅节能改造,个人投资部分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允许机关、企事业单位投入部分资金对职工集中居住区进行节能改造,可支用住房维修资金对房屋公共部位进行节能改造。供热企业应投资进行热源、管网、换热站的节能改造;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模式,引进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进行节能改造。

  (二)需整改的竣工建筑供热计量改造资金筹措。2007年10月1日以后竣工的居住建筑,不符合供热计量有关标准要求的,必须进行整改,具体由市城乡建设委与市市政公用局依据供热计量装置强检技术要求联合审核确认。经复查不合格或与检验报告不符的,由市城乡建设委责成原开发建设单位,在不高于新建建筑安装供热计量装置收费标准范围内限期补缴费用,由市市政公用局组织供热企业对供热计量设施整改到位。对需整改而无法落实责任主体的,由市财政局、城乡建设委、市政公用局联合研究制定供热计量整改资金筹措办法。

  (三)新建建筑供热计量装置费用标准。新建建筑要建立开发建设单位出资、银行专户监管、供热企业使用、供热主管部门监督的供热计量资金管理制度。新建建筑由开发建设单位按要求缴纳供热计量装置及安装费用,居住建筑按每户2450元缴纳,安装范围主要包括分户供热计量装置、温控装置、数据采集及远传装置等设计、购置、安装、检测、维修维护、更换等费用;公共建筑按建筑面积累进法分档计费,收费标准为:建筑面积在1万(含1万)平方米以下的,每建筑平方米6元;1万至5万(含5万)平方米的,每建筑平方米4元;5万至10万(含10万)平方米的,每建筑平方米3元;10万平方米以上的,每建筑平方米2元。该专项资金在缴纳供热管网配套费时一并缴纳,设立银行专户,专款专用,由市政公用部门负责监督。

  (四)既有建筑新增、改造供热系统的热计量装置费用标准。新增、改造集中供热系统的既有建筑,必须按设计标准安装供热计量及温控装置,供热计量装置的费用按照不高于新建建筑供热计量装置费用标准,根据实际工程造价成本,扣除财政节能改造补助资金,收取差额部分。

  (五)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资金筹措。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资金原则上由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承担。

  五、确保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稳步推进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市供热计量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更名为市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并调整充实成员,统一组织协调全市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由市领导小组印发),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共同推进。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辖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宣传发动、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和物业服务公司的作用,深入细致地做好动员和说服工作,取得产权单位和广大群众理解、支持和配合,确保辖区改造任务如期完成。

  (二)统筹稳妥推进。对适宜进行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任务的项目进行梳理,对群众支持、技术简单或新增集中供热建筑等易于推开的项目先行改造,有计划、分步骤地稳步推进。要科学分析投入产出比,优先选择技术成熟、可靠性强、成本相对较低、综合效益明显的改造方案。要把节能改造与综合整治结合起来,凡确定进行整治的旧小区,在清理脏乱差、屋面平改坡、重置管线、整修立面、绿化美化的同时,要安排其同步进行供热计量与节能改造。单独进行热计量改造的,其围护结构必须符合建筑节能标准。

  (三)强化监督考核。市政府与各县(市)区及市供热主管部门签订《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目标责任书》,每年将各县(市)区政府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纳入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进行考核。市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专项检查,检查结果及时通报。尽快制订实施供热系统能耗和公共建筑能耗统计、监测和评价制度,对供热企业供热能耗和公共建筑能耗实行在线动态监测。对供热计量改革、供热系统节能技改和建筑节能改造成绩突出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工作进展缓慢、敞开口供热、无节制用煤的供热企业,督促其限期整改、依法处罚直至吊销供热经营许可;对浪费能源严重、拒不进行节能改造的公共建筑用能大户在媒体上公开曝光,必要时对其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依法予以处罚。供热企业是热计量收费的实施主体,凡已具备分户计量条件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供热企业必须同步实行计量收费,否则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普及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基本知识,重点宣传改造的意义、目标、原则和政策,取得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动员全社会积极支持和主动参与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推动工程顺利实施。

  附件:济南市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件

  济南市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孙晓刚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曹 桦 (市政府副秘书长)

  田 庄 (市城乡建设委主任)

  纪宝华 (市财政局局长)

  贾玉良 (市市政公用局局长)

  成 员:倪志纯 (市发改委副主任)

  唐 忠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辛培勤 (市城乡建设委总工程师)

  王 毅 (市财政局副局长)

  王秀波 (市规划局副局长)

  赵基平 (市环保局副局长)

  张恒志 (市住房保障管理局副巡视员)

  刘永生 (市物价局副局长)

  杨玉龙 (市质监局党委副书记)

  朱传振 (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

  郭 森 (市市政公用局副局长)

  王建敏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

  刘成宝 (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副主任)

  张洪利 (济南供电公司总工程师)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乡建设委,田庄兼任办公室主任,贾玉良兼任办公室副主任。今后,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和办公室主任、副主任职务如有变动,由该成员单位接任领导自然替补,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通知。该项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自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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