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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等关于组织申报节能技术改造中央财政奖励项目通知

2014-08-06    来源:中国节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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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 ]:关于组织申报2009年节能技术改造中央财政奖励项目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09)020号各有关单位: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

 

关于组织申报2009年节能技术改造中央财政奖励项目的通知

沪发改环资(2009)020号

各有关单位: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请组织申报2009年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项目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09]618号,以下简称《通知》,参见附件)。为做好本市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项范围和条件

   根据《通知》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此次申报的项目主要围绕《“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发改环资[2006]1457号)中确定的燃煤工业 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和能量系统优化等五个方面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具体选项范围详见《通知》)。
  在项目选择时,要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提出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备完善的能量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实施后年可实现节能量在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同时,项目要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具有较高的经济、社会和环境等效益。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还提出,“前置否决的项目不在此次申报范围之内。前置否决分总体前置否决和分工程前置否决。总体前置否决适用于所有各个工程的项目。分工程前置否决内容按项目工厂类别不同分别设置(具体选项条件详见《通知》)”。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组织

  请各相关部门负责本行业内市属企业的项目申报组织工作;请各园区负责本园区内企业的项目申报组织工作;请各集团负责本集团内企业的项目申报组织工作;请区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属地在本区县内企业的项目申报组织工作。中央管理企业的项目不在本市申报范围。
  各部门、园区、区县发展改革委及企业集团,根据职能分工,按照选项范围和选项条件,认真组织遴选本行业、本园区、本地区、本集团的项目申报工作。
  同一企业内容相同或相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已获得节能技术改造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已经建成投产的项目不得申报。
  已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09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的项目,如符合本次申报要求,可进行上报。

  (二)申报材料

  项目单位提出申报时,应提交企业中央财政节能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资金申请报告正文部分包括:项目申报承诺表、企业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企业能源管理情况、项目实施前用能状况、项目拟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项目 节能量测算和监测办法、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资金申请报告附件部分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应具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甲级资质)、项目的备案、 核准或审批文件、相应级别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文件;企业能源管理制度、程序等文件;项目改造前后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设备清单等(报 告编制提纲详见《通知》)。资金申请报告要列出目录、装订成册,同时提供全部材料的电子版光盘(容量原则上不超过400M)。
  项目单位还需提交通过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管理系统生成的电子文档(网址www.jjrjw.com),并制成光盘。
  上述申请报告、电子版光盘及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管理系统电子文档,一式四份(主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各1份;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备存1份)。
  企业法人代表要在上报材料上签字确认,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申报时间

  请各企业集团对本集团管理的企业提出申报的项目,根据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分类汇总,并提出明确推荐申报意见(加盖公章),报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后由其转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请各部门、园区及区县发展改革委对本部门、本园区、本区县管理的企业提出申报的项目,根据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分类汇总,并提出明确推荐申报意见(加盖公章),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各部门、园区及区县发展改革委请于2009年5月10日前,将本行业、本园区、本区县的推荐申报意见,以及申报企业的资金申请报告、电子版光盘及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管理系统电子文档(一式四份),送交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将根据有关选项要求,组织力量对申报项目进行遴选,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联系人:市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

  欧阳斌23113499 63585217(传真)

  hzc@shdrc.gov.cn shjn@shdrc.gov.cn

  齐康63903366-2058 63904816(传真)

  kangqi@sicc.sh.cn

  市财政局企业处

  杨玉山54679568-16045 54655899(传真)

  附件:

  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2009年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项目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09]618号);

  2、《关于印发“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457号)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

 
关键词: 中央财政 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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