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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招标投标现状及前景展望【特稿】

2015-01-1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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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 ]:国家发改委经过两次专家论证会以及广泛听取意见完成了《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作为一种简便快捷的采购方式及时出台《办法》也是迫在眉睫的重要工作
   “为落实中央惩防体系规划、工程专项治理,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推进电子招标投标的要求,国家发改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了《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意见征求”--国家发改委关于《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公开意见征求的公告。
 
  国家发改委经过两次专家论证会以及广泛听取意见完成了《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作为一种简便快捷的采购方式及时出台《办法》也是迫在眉睫的重要工作。随着互联网的广泛使用以及各种软件系统技术的不断完善,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进行招标采购的时机已经基本成熟。《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作为一种鼓励的方式,电子招标投标通过技术手段在防止弄虚作假、暗箱操作、串通投标围标等方面效果明显,特别在纸质招标与电子招标双轨并行的今天,鼓励电子招标投标与电子招标投标的实施及规范电子招标投标已经成为业内当前十分重要的工作重点。
 
  鼓励电子招标投标不能盲目跟从,现阶段还有很多的问题需要论证和检验。例如:
 
  1、市场平台规模
 
  一个市场平台的系统规模到底要多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征求意见稿(一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的第四条没有规定最小区域的设置。这里是否应该规定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设置的最小区域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碰到每个县都有自己的电子招标系统平台,各种软件五花八门、眼花缭乱,具体项目实施时,易出错、难管理,费时费力,直接违背了互联互通、安全高效的基本原则。其实各县都做电子平台系统实属浪费,违背招标活动的基本宗旨。推行电子招标应该让系统尽量做大,以网络连接方式互通。全国联网对接目前如果有困难,最好先试点以省为一个区域系统,不能再小于设区的市级。不然市场主体进入系统一个县一个平台,注册、备案、对接、身份认证,很是繁杂。
 
  2、文件的标准化、格式化
 
  电子招标投标应该遵循标准统一的原则。《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数据电文形式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应当标准化、格式化,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标准文本的要求”。但是,这里对文件的标准化、格式化的定义有些含糊。对于文件的标准化、格式化没有定义,很容易出现歧义。制定《征求意见稿》专家应该将设定本条的初衷说明白,只是简单的“格式化、标准化”,很难执行。现在经常会碰到有些地方(县市级)交易中心要求全部使用自己的文件范本格式,认为自己的很标准,并且不允许改动。其实当地规定的文件范本,对各类工程项目很多是不适用的。有了这样笼统的规定,往往会违背《办法》的初衷,支持类似县市的不合理要求,对招标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3、运营机构管理
 
  在《征求意见稿》中对电子招标投标的运营机构给出一个明确的名称,即: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而在第十二条中规定了:“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拥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信息技术人员和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从本条规定看,这个机构很关键,整个征求意见稿里都没有规定他们怎样选定?如何收取费用?没有看到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靠什么生存?这个运营机构到底在招标投标市场中应该是个什么角色?是单纯的系统管理机构?还是整个电子招标投标的管理者、服务员、协调员?它应该由谁来或以何种方法确定?现在还不得而知,就像有型建筑交易市场一样,没有定位,争议很大。而且在某些地方保护和趋利心态的驱使下,越来越偏离了当初成立有形建筑市场的宗旨。
 
  另,运营机构在整个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问题的法律责任认定。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如果利用手中的便利手段排斥潜在投标人、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弄虚作假、串通投标十分容易。那么,怎样防范?谁来监督?怎样惩处?应该有具体规定。
 
  其中《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二条:“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非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该投标文件视为被撤回,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即时提示投标人;投标人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但不影响开标的继续进行”。分析:“因非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该投标文件视为被撤回”。一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提交后的所有劳动被判“视为被撤回”,对投标人来讲有些难于接受。而责任方应该说没有别人,只有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这里的赔偿没有标准,而且运营机构出现问题的情况不会少,将来很有可能造成很大麻烦。这里应该对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提一个高要求,应直接在法律责任里规定出对其赔偿的比例,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从严,而不能象征性的一带而过。
 
  4、收费
 
  《征求意见稿》中第四十五条“……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允许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免费注册登录和获取依法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为招标人、投标人、监督部门按各自职责和注册权限登录使用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必要条件”。与第十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允许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免费注册登录和获取依法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为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监督部门按各自职责和注册权限登录使用交易平台提供必要条件”。虽然重复强调(一条即可),但都是规定不收费。现实中很多收费却是不可避免的,其中:
 
  一是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靠什么生存?因为它是法人。
 
  二是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和退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了投标保证金退回应含利息,这个利息应该依据的利率是多少,已经无法操作。对于利用商业银行的选定,承担投标保证金收取和退回的方式,可以尝试或直接规定出。
 
  三是相关费用如何计取?现在实际工作中碰到的交易中心收取的各种费用颇多,电子招标投标怎样规范这些七七八八的费用?例如:卖钥匙、卖光盘,捎带脚的卖软件、收年费等。
 
  这里不得不说的是有形建筑市场的各类收费。
 
  各地有形建筑市场在各种名目的地方规定中出现了很多蹊跷的土政策,各种收费层出不穷,例如:入场交易费、摊位费、会员费、广告费、解密钥匙费、月租费、年费,甚至于还要缴纳诚信保证金、电子文件光盘费、自收格式文件费等。这些收费趋利性强,手段恶劣,而且冠以加强监督管理的头衔,使得进入市场的各交易主体无处讲理,苦不堪言。
 
  某些无良有形建筑市场的收费问题,同样会累及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没有严谨的《办法》规定,不可避免的会发生肆意增设各类收费的事情发生,成为设立小金库滋生腐败的温床。各种收费直接导致各市场主体的招标投标负担的增加,导致管理干部的道德底线崩溃,与招标投标的宗旨格格不入。
 
  5、时间点
 
  电子招标投标的一个主要特点就是效率高。作为高效率的招标方式在时间点的限制上是否应该与时俱进?《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客观评估并为潜在投标人留出根据澄清、修改调整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所需的时间”。立法者的这个“客观评估”是否为高效率的电子招标投标而设置了一个松动的“口”?对于《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以及第二十四条:“……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的规定是否能缩短?如果可以是不是应该规定一个具体的时间?这里《法》与《办法》的冲突应该如何解决?应该是一个比较原则的问题,如何处理好,还需要经过论证和检验方可实施。
 
  6、规范的“升级”
 
  说到“规范”就不得不说说关于电子产品的升级。随着电子产品新技术的不断提升,电子招标投标的规范同样处于一种不断更新的状态。作为一种国家标准出台后,不可能经常修改和变动,但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依托是互联网,网络升级、系统升级加之软件的不断升级都会影响到规范的“升级”。如何编制相对稳定、可行而又有升级空间的规范也成为摆在大家面前的难题。
 
  例如:《征求意见稿》附件2“规范”6.2.6“价格信息库”a):“应提供工程、货物、服务分类分项单价信息的收集、整理、维护和查询功能”。这一条难度挺大,工程类的单价收集是一个系统工程。规范只规定了有其功能,具体的收集会根据市场变动而出现大幅度变动时,收集会滞后。难道这里规范的“功能”只能试试看?
 
  7、网络
 
  目前的网络系统的建设同样也存在很多的问题,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铁道部的网络购票系统。铁道部信息技术中心新一代客票系统一期工程招标,中标价为3.29亿元。数额巨大,效果很差。那么,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也同样会遭遇到类似的问题。
 
  一是,交易平台的建设用不用招标?
 
  二是,使用的各类软件用不用统一规定?
 
  三是,采用多大规模的系统?
 
  四是,原有各地区系统是否可以并联并资源共享?
 
  8、与其他文件的衔接
 
  对于各类招标项目,各部委局统一出台了各种与之配套的文件,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涵盖了工程、货物、服务等各类型国内、国际招标采购项目,如何与之衔接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目前国际招标一直走网上流程,方式可以借鉴。但招标投标只是网上走走流程,并不一定会取得好的效果。针对项目特点、衔接相关《办法》也是摆在大家面前的一道难题。
 
  9、电子招标投标的适用范围
 
  电子招标投标无容置疑有很多的优点,对于使用通用技术条件的招标项目以及适用低价中标的招标项目十分方便和快捷,但它也不是万能药,对一些方案复杂、技术含量高、评审项目多的招标项目,尤其是采用综合评价推荐中标人的项目,只是在网上走走流程是不能获得理想效果的。所以,它有一个适用范围。具体规模和项目类型也需要论证和探讨,并且应该在《征求意见稿》后加以确定。
 
  10、评标委员会
 
  电子招标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该依照《招标投标法》和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要求组成。电子评标的专家库建设还要完善才行,经常发生专家没抽够,就已经不能再抽取的情况。对电子招标投标的专家库建设应该有相应的管理办法。《规范》6.2.5“专家信息库”里没有招标代理机构专家库也可以接入招标交易平台专家信息库的规定。而且这个“必要时可建立招标交易平台专家信息库”有些含糊,应直接规定出专家信息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另,《征求意见稿》中没有评标委员会的抽取方式?并且专家库各地也不统一,包括工程类的专家库,政府采购的专家库还没法互通。评标委员会的应回避的时间点和方式也没有规定。何时通知评委投标人的名称?不规定会出现问题。虽然《规范》第5.7.1.e)说了回避确认的功能,但《征求意见稿》中也应该规定。
 
  11异地评标
 
  《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四条“电子评标应当在有效监控和保密的环境下在线进行。根据国家规定应当进入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登录招标项目所使用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评标。”
 
  这里有两个问题:
 
  一是:“电子评标应当在有效监控和保密的环境下在线进行”。与规范中的5.7.4“远程异地评标”。如果远程异地而系统不统一,极有可能做不到“在线进行”。
 
  二是:不进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也应该使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评标,即凡是电子招标,评标都应登入平台进行。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招标文件规定除外的也应有几种情况。例如需要保密的项目、技术特别复杂的项目、专业特别稀缺的项目等,如果需要也应在《办法》中规定出。
 
  12、签订合同
 
  《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数据电文形式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目前定标后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还是比较麻烦的事情,即很多的合同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中登载的合同签订,大都经过双方协商修改后的合同签订。所以,数据电文形式签订合同时机还不成熟。如果只是签订合同备案还是可以的。
 
  14、商务认证
 
  招标人不一定为一个项目去做电子商务认证(CA),而且还要年检,年检还要收费。
 
  15、电子档案
 
  《征求意见稿》中没有规定电子档案的保存期限,它也是需要考虑和规定的事情,以何种方式保存?谁来保存?保存几年?
 
  以上的问题需要确定后,电子招标投标方可实施。国务院办公厅[2012]21号文对清理违规文件做出规定,《招标投标法》出台后,各地区、各行业以配套为名出台了很多文件,其中不乏违法违规条款,地方封锁、行业保护、歧视条件、各类费用等,违法违规的条款比比皆是。几千部的各种规定已经变为市场参与主体的负担,并且很多条款成为潜规则的保护伞。《条例》出台后的违规文件清理已经成为刻不容缓的事情。电子招标投标应该以《法》及《条例》的原则为基础,避免违法违规条款的出现。
 
  电子招标投标在提高采购效率、节约资源成本方面尤其有优势,如何运用互联网平台操作好招标投标活动,使之确实达到预期效果而又不被“潜规则”利用,是制定《办法》时需要考虑的关键。一个有生命力的新生事物应该普及和发展,在这个过程中遇到困难也在所难免,防范和从源头堵上漏洞是大家对《办法》的期望。电子招标投标是一个新挑战,希望它会给我国的招标投标活动带来新的气息和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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