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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旧动能转换的若干意见

2018-05-09    来源:中国节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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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发展是第一要务,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的重要论断,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近日印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旧动能转换的若干意见》,根据意见,到2022年,省新旧动能转换实现平稳接续,新的经济结构和增长格局初步形成。传统动能焕发新活力,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水平提升,工业化信息化融合指数达到85,万元GDP能耗控制在0-45吨标准煤以内,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超过50%,全员劳动生产率达到29.6万元/人。新动能成为新引擎,新经济增加值占二、三产业的比重达到30%左右,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60%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提高到20%,高新技术制造业占工业比重达到40%以上。创新发展的体制机制不断完善,人才智力支撑有力,R&D投入占GDP比重达到2.5%。详情如下:
 
湖北省人民政府文件

鄂政发[2018]15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旧动能转换的若干意见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发展是第一要务,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的重要论断,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新旧动能转换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紧扣发展第一要务、广聚人才第一资源、激发创新第一动力,培育新产业、壮大新动能、打造新增长极,建设全国重要的先进制造业中心和新经济发展聚集地,实现高质量发展走在全国前列。
 
(二)目标任务。到2022年,我省新旧动能转换实现平稳接续,新的经济结构和增长格局初步形成。传统动能焕发新活力,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水平提升,工业化信息化融合指数达到85,万元GDP能耗控制在0.45吨标准煤以内,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超过50%,全员劳动生产率达到29.6万元/人。新动能成为新引擎,新经济增加值占二、三产业的比重达到30%左右,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60%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提高到20%,高新技术制造业占工业比重达到40%以上。创新发展的体制机制不断完善,人才智力支撑有力,R&D投入占GDP比重达到2.5%。
 
二、着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构建现代产业体系
 
(三)淘汰化解落后过剩产能。从总量性去产能向结构性优产能转变,从以退为主向进退并重转变,主要行业产能利用率保持在80%左右。加大处置“僵尸企业”力度,实行清单管理,明确腾退时间表、路线图,强化考核问责。严格控制尿素、磷铵等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推动钢铁、煤炭、水泥等行业落后产能或淘汰类产能关停退出,防止已经化解的过剩产能“死灰复燃”。优化能源结构,促进清洁能源发展。继续执行淘汰落后能耗物耗限额、污染物排放等强制性标准,倒逼竞争乏力产能退出。综合运用财政奖补、产能减量置换、差别价格等激励性、惩罚性政策。充分发挥省级淘汰落后产能专项奖励资金作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安置、转产转型等予以支持。(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物价局、省能源局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四)推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突出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深入实施《中国制造2025湖北行动纲要》,开展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三年攻坚行动,滚动实施万企万亿技改工程。支持食品、石化、纺织、冶金、建材等15个千亿产业转型升级,促进质量和效益双提升。大力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支持食品、纺织服装、医药等1000家优势传统产业内的企业工艺技术更新,形成400个以上中国驰名商标、1200个以上湖北名牌产品,全面提升产品知名度。支持电子、家电产品装配、家具等2000家劳动密集型企业设备更新换代。加快重点园区、重点企业循环化改造,对沿江重化工及造纸行业企业开展专项集中整治,加快搬迁入园和绿色改造,全面实施清洁生产。继续推进武汉、襄阳、宜昌等7个老工业基地综合改造和转型升级。加快推进黄石、大冶等5个资源型城市及宜都、黄石铁山区2个独立工矿区的转型发展,培育壮大接续替代产业。(牵头单位:省经信委;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五)做大做强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倍增计划,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新材料、绿色低碳、数字创意6大产业16个高端细分领域,促进数字经济、生物经济、绿色经济等发展,谋划推动一批重量级未来产业,力争6大产业主营业务收入之和突破3万亿元。实施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创新引领工程,着力推进国家光电子信息、生物、航天产业基地建设,建成全国重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策源地和集聚区。加快建设存储器、新型显示、网络安全、地球空间信息、新能源汽车等产业化基地,加速打造“芯片—显示—智能终端—通信—应用”联动发展的产业生态,培育形成若干个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原创性新兴产业集群。推广“基地+孵化器+基金+联盟”的推进模式,支持国家级高新区加快培育一批特色鲜明、大中小企业协同发展的特色产业集群。(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测绘局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六)积极培育新业态新模式。大力促进互联网、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在设计、生产、运营等核心环节的深入应用,加快培育基于互联网的融合型新产品、新模式、新业态,让新经济“无中生有”。实施“互联网+先进制造”行动,加快工业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智能化生产、网络化协同、个性化定制、服务型制造等新模式新业态。加快建设一批智能制造示范企业、智能生产线、数字化车间,建成标志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项目)200个。加快发展绿色高效农业,建设一批田园综合体,打造农村三产融合发展新载体新模式,实施“互联网+现代农业”行动,推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等新技术在农业生产经营领域的示范应用,实现“12316”信息进村入户全覆盖。推动服务业提速升级,实施“互联网+服务业”行动,加快发展现代金融、现代物流、商贸服务、文化创意、旅游休闲、健康养老等十大产业基于互联网的新业态,着力在中高端消费、绿色低碳、共享经济、人力资本服务等领域培育新增长点。(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旅游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省政府金融办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七)推动军民融合突破性发展。着力构建全要素、多领域、高效益的军民深度融合发展格局,全省国防科技工业总产出年均增长10%以上。加快建设武汉国家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积极支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军民融合发展先行先试,做大做强襄阳、宜昌、孝感等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做强航空航天、高端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信息安全及北斗导航等6个优势重点领域,打造10个以上军民融合特色产业集群。加快建设武汉国家航天产业基地、荆门国家通用航空产业综合示范区、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国家示范基地、海洋核动力平台、北斗导航创新示范区等军民融合重大项目。大力推进武船重工、航天三江集团等重点企业发展,培育5家总收入过100亿元的龙头企业、20家总收入过20亿元的骨干企业和院所,扶持5—8家掌握军民两用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牵头单位:省国防科工办;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等,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荆门市、孝感市人民政府)
 
三、激活创新驱动核心要素,增强发展内生动力
 
(八)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培育一批产学研合作示范企业,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联合建设研发机构。实施湖北省技术创新工程,加强企业技术中心能力建设,建成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600家。大力扶持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建设,2018年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工业企业实现研发机构全覆盖,到2022年半数左右规上工业企业建立研发机构。推进创新企业百强工程,培育一批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强的创新型领军企业。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倍增计划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工程,力争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达到10000家,国内及国际细分行业“隐形冠军”达到200家,瞪羚型企业达到1000家,独角兽企业达到20家。支持骨干龙头企业牵头建设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和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基地。完善国有企业以创新为导向的考核评价体系,加大科技创新指标权重,对本省国有企业符合条件的研发投入、创新转型费用在考核业绩时视同于利润。(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九)加强创新平台建设。着力推进武汉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支持武汉建设综合性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建成参与全球产业创新合作与竞争的重要载体。支持襄阳、宜昌建成区域性创新中心,推动创新型城市建设。支持各地高新区加快发展,推进市州多层次创新示范。着力打造科技创新平台,加快建设“双一流”高校及学科、世界一流水平的科研院所,形成3—5个具有鲜明特色的世界级科学研究中心。加快建设武汉光电国家研究中心,推进脉冲强磁场实验装置、精密重力测量研究设施等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力争我省国家(重点)实验室、重大科学装置数量居全国前列,培育若干科学研究领域的国际“领跑者”和未来产业变革核心技术的“贡献者”。强化产业创新体系建设,统筹建设一批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等高水平创新平台。建设国家信息光电子创新中心,建成2—3家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在集成电路、智能汽车、智能制造、商业航天、北斗卫星导航等领域组建10个产业创新中心,建成省级以上创新平台500家。(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国防科工办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建设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六大专项行动”,实现“六个全覆盖”。深入实施全省科技成果大转化工程,打造“互联网+技术转移”服务平台,建立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公共服务平台持续稳定的支持机制。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国制造2025”等重点领域,加强产业部门与科技部门对接,加快组织实施一批重大科技攻关、成果转化和示范应用项目,尽快实现批量化生产和应用。探索完善科技成果评估定价机制,在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领域建立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限时转化制度。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完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质押融资、托管运营、风险补偿、保险服务及维权援助机制,强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裁判有机衔接,加大对侵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责任单位: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一)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升级版,进一步系统性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着力推进6个国家级和12个省级“双创”示范基地建设,搭建全要素、全创新链资源集聚的“双创”服务平台,在国际国内唱响“光谷青桐汇”“东湖创客汇”“3551国际创新创业大赛”等湖北“双创”活动品牌。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发展“双创”平台,大力推进100个省级制造业“双创”示范平台(企业)建设,制造业重点行业骨干企业“双创”平台普及率达到80%以上。发展专业化众创空间,促进众创空间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加强众创空间国际合作。(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四、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激发新旧动能转换活力
 
(十二)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制定出台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打造高质量发展的良好环境。建成省市县乡村五级贯通、“一网覆盖、一次办好”的“互联网+放管服”政务服务体系,配套建设统一的身份认证、电子证照、政务信息共享三大支撑平台,推行政务服务网上预约、网上支付、网上评价、自助终端办理,实现企业群众办事“只进一扇门,一次就办好”。最大限度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企业开办时限再减少50%,项目审批时限再压缩50%。组织实施“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持续推动“照后减证”。编制市县证照清单通用目录,继续清理一批“奇葩证明”“循环证明”。推行多规合一、多审合一、多评合一、多验合一、多证合一等行政许可事项的改革,最大限度提高办事效率。在开发区探索产业项目“先建后验”的管理方式。制定出台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办法,加强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完善市场监管和执法体制,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进监管信息共享,落实责任追溯、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制度。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进一步健全行业领域信用评价制度、信用承诺制度和红黑名单制度,在食品药品生产、安全生产、工程建设、电子商务、环境保护等40个重点领域实施备忘录制度。(牵头单位:省编办;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地税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政府法制办、省国税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证监局、湖北保监局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三)建立适应新经济发展的要素配置机制。创新政府配置资源的方式,对市场准入、产业政策、财政、教育、价格、土地、环保等方面政策进行全面审查,制定完善促进新兴产业和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政策、法规和标准。深化科技创新评价制度改革。完善高校教师和科研人员分类考核评价制度。建立差别化的资源要素价格形成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对新经济领域的企业实行水电气等生产要素优先供给、优惠价格。加快完善省、市两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机制,规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规则、流程和标准,提高资源要素配置效能。(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物价局、省政府法制办、省能源局、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四)探索包容创新审慎监管的新机制。改进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的准入管理方式,由注重事先审批向注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探索对跨界融合新产品、新服务、新业态的部门协同监管,实现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形成线上监管与线下管理协同配合、产品质量与应用安全协同监管的体制。建立适应互联网条件下金融创新发展的金融监管机制。建立适应新技术新业态发展需要的新型监管机制,包容处于发展初期的新业态发展。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大力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文化和社会氛围。(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办;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地税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金融办、省国税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证监局、湖北保监局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五)建立科技创新资源开放共享机制。完善科技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和专利信息资源向全社会开放的机制。按功能定位分类整合全省各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构建开放共享互动的创新网络,面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有效开放。建立数据资源开放共享制度,建成全省统一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有序推动政府数据向社会开放。(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编办、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统计局、省国防科工办、省知识产权局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六)构建全方位开放的体制机制。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投资贸易规则体系,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在全省推广中国(湖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将货物通关准备、货物提留时间压缩三分之一。积极支持湖北境外产业园区建设,推动汽车、机械、电子信息、冶金、建材、石化、纺织等优势产业“走出去”。制定支持我省有竞争力的新技术、新产品“走出去”政策措施。推进开放大通道建设,支持武汉新港整合省内港口资源,加快建成国际航运中心;支持中欧班列(武汉)建设班列海外运输节点,优化提升班列运输效能;不断拓展国际航线,加快推进湖北国际物流核心枢纽项目建设。积极推进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支持各片区全面复制推广第一、二批改革试点经验,进一步深化改革试点,适时复制推广成熟经验。大力开展精准招商引资,加快推进对外贸易转型升级,扩大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规模。加强国际产业创新合作,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参与重大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鼓励科技园区创新国际科技合作模式,与重点国家和地区共建合作园,互设分基地。(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外侨办、武汉海关、武汉铁路局、湖北机场集团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五、建立健全政策支撑体系,促进新旧动能接续转换
 
(十七)加大人才保障力度。实行更积极、更开放、更有效的人才引进政策,大力引进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等优秀高层次人才来鄂创新创业,更大力度实施省“百人计划”“我选湖北”等计划。采取“四个一”(一个院士、一个团队、一支基金、一个产业园)办法,吸引高端人才进驻及高科技成果在鄂转化。对省级认定的产业领军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直接给予50万元至200万元的奖励补贴。保障高校、科研院所用人自主权,赋予教师、医生、科研人员等更大的流动自主权,建立企事业单位创新人才双向流动通道。深化“荆楚卓越人才”协同育人机制,鼓励企业建立高校、科研院所实践基地,引导行业、企业和用人单位参与高校人才培养。大力实施“技能人才振兴计划”,不断提高“湖北工匠”等技能人才经济待遇和社会地位。完善科研人员收入分配政策,依法赋予创新领军人才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技术路线决定权。建立对创新人才的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机制,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比例。(牵头单位:省委人才办;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省工商联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八)强化财税激励作用。扩大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统筹优化基金投向,形成总规模500亿元的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推动设立2500亿元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群。统筹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对企业牵头组建的国家级和省级创新平台分别补助建设经费1000万元和500万元。对国家、省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其研发投入在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基础上,按企业年销售收入规模及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分别给予20%、10%的补贴。(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政府金融办、省国税局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九)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探索适应新经济发展需要的股权投资、债券融资模式。积极发展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推进全周期金融服务。设立省级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风险准备金,建立科技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加快全省担保、再担保体系建设,落实省再担保集团公司50亿元新增资本金,充分发挥再担保“稳定器”和“放大器”作用。实施上市公司倍增计划,境内外上市企业数量达到200家左右。政府各类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引入省内的新经济领域和创新企业投资不少于其对外投资额的50%。实施金融机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对新设和引进金融机构、企业上市(挂牌)、企业债券融资、金融业务重大创新等给予奖励。各级财政部门在选择确定专项资金存放银行时,要把金融机构支持创新型企业发展的贡献度作为重要考核指标,激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创新型企业的信贷投放。(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办;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知识产权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证监局、湖北保监局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十)优化土地供给。深入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省创建,深化国土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允许在全省高新区探索工业用地中增加产业研发用地类型,在不突破配建比例的前提下探索园区土地混合利用。科技企业孵化器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其载体房屋可按幢、层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产权登记并出租或转让。大力推进城市低效用地再开发,盘活土地存量资源资产。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化肥、平板玻璃产能退出后的工业用地,其中转产为生产性服务业等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完善占优补优政策,补充耕地质量达不到建设占用耕地质量的,可通过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的耕地质量予以补足,保障新经济新增建设用地需求。(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十一)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制定我省创新产品与服务远期约定政府购买的办法。探索建立政府购买新业态新模式产品和服务的示范推广机制。对符合条件、价格合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药物、创新医疗器械以及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物,优先纳入医保目录。鼓励医院优先采购能够满足要求的自主创新药物和医用设备。制定我省首台(套)产品及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办法,发布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在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招投标活动中,不得以企业经营年限、注册资金、非强制资质认证、特定区域或特定行业业绩等要求变相歧视新创办企业。(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人社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政府采购中心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凝聚新旧动能转换工作合力
 
(二十二)强化统筹协调。成立由省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省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省推进新旧动能转换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部署全省新旧动能转换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工作进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研究制订实施方案,协调落实重大项目和重大工程,宣传解读重大政策,考核落实工作任务。各地要相应建立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十三)强化项目推进。发挥重大项目在新旧动能转换中的支撑和带动作用,建设8万亿元以上的全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储备库和建设库。每年储备的重大项目投资总量必须达到上年度实际完成投资总量的2倍以上,年度可审批和可开工的项目不低于储备项目数的30%。开展定时、定向、定项调度,统筹推进项目建设。建立入库项目“绿色通道”机制,相关部门在项目审批、建设用地、项目融资、服务保障等方面优先支持。建立省、市、县三级领导领衔推进重大项目的工作机制,实行一个项目、一名领导挂帅、一个部门负责、一个专班服务、一个项目秘书的“五个一”包保机制,5年新开工重大产业项目不少于2000个。(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十四)强化政策落地。各地各部门要迅速组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政策措施,明确实施工作的路线图、时间表,及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地要结合实际,分解落实具体目标任务,争当新旧动能转换的排头兵。“一主两副”要充分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其他市(州)要强化多点支撑作用。鼓励各地在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创办新旧动能转换示范区,大力开展先行先试。各地要在政务服务大厅和政务服务网设置单一的“政策兑现窗口”,畅通政策兑现渠道。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凝聚合力,全面落实推进新旧动能转换的政策措施。(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十五)加强督导考核。建立新旧动能转换工作考核机制,制订考核指标体系,每年通报表扬一批工作力度大、成效好的市(州)、县(市、区),严肃问责一批推动不力、成效不明显的市(州)、县(市、区),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财政资金支持地方发展的重要依据。将新经济纳入统计调查范围,建立湖北省新旧动能转换的监测指标体系,加强统计调查、预警分析。将新旧动能转换工作列入省政府重点督查事项,定期组织评估,加强考核问责,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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