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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加力推进石化化工行业老旧装置更新改造行动方案(2026—2029年)》的通知

   2026-04-03 中国节能网5013
核心提示:为加快推进石化化工行业老旧装置更新改造,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促进行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优化升级,我们组织编制了《加力推进石化化工行业老旧装置更新改造行动方案(2026—2029年)》。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

《加力推进石化化工行业老旧装置更新改造行动方案(2026—2029年)》

的通知


工信部联原〔2026〕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有关金融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为加快推进石化化工行业老旧装置更新改造,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促进行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优化升级,我们组织编制了《加力推进石化化工行业老旧装置更新改造行动方案(2026—2029年)》。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加力推进石化化工行业老旧装置更新改造行动方案(2026—2029年).pdf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应急管理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国资委

市场监管总局

2026年3月11日


《加力推进石化化工行业老旧装置更新改造 行动方案 (2026—2029 年)》


石化化工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支柱产业,对稳定经济增长、保障能源和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具有重要作用。为加快石化化工行业老旧装置更新改造,防范化解安全风险隐患,推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以本质安全筑底线、提质增效促发展为目标,以健全支撑石化化工行业老旧装置科学评估和对标改造的标准体系为引领,着力打通政策堵点,实施清单化管理、常态化推进,更好激发企业内生动力,不断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持续推动石化化工行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优化升级。

到 2029 年,各地 2025 年已确定的石化化工老旧装置更新改造任务全面完成,2026 年后新确定的更新改造任务按计划推进,老旧装置安全环境风险大幅降低,减污降碳协同取得积极成效,优于标杆水平的产能比例显著提升,智能化、绿色化水平大幅提高。年度滚动摸底评估、持续改造提升的长效工作体系不断健全,标准引领和政策协同效应进一步发挥。

二、工作任务

(一)滚动开展摸底调查和评估

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老旧装置摸底调查,将实际投产运行超过 20 年的生产装置逐一登记造册,形成老旧装置清单。对清单内老旧装置,逐一评估其工艺技术、设备、产品以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能源消耗等生产条件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标准规范等要求(有关评估范围及事项见附件 1、产业政策及标准规范见附件 2)。

对于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经企业申辩和专家评审,分类提出整体新建(原址重建或异地迁建)、改造提升、淘汰退出(以下统称为更新改造)等处置意见,形成老旧装置更新改造工作台账。对实际投产运行虽未超过 20 年,但经省级有关部门或企业评估确有必要实施更新改造的,也可纳入老旧装置更新改造工作台账予以推进。

2026 年按照 2025 年各地已确定的老旧装置清单和老旧装置更新改造工作台账执行。自 2027 年开始,每年滚动开展摸底调查并对新摸排出的老旧装置进行评估,对经评估不需要更新改造的老旧装置每 3 年开展一次复核,实施更新改造装置的首次复核时间可延长至改造完成后的第 6 年,于每年 6 月底前更新形成老旧装置清单和老旧装置更新改造工作台账。

(二)制定更新改造方案

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督促指导纳入老旧装置更新改造工作台账的企业 “一企一策” 制定更新改造实施方案,明确更新改造措施、工作目标、进度安排等。除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标准规范另有规定的,更新改造工作完成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5 年。

(三)优化项目管理

在研究重大石化项目布局时,优先支持炼油、乙烯、对二甲苯、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 (MDI)、煤制甲醇老旧装置改造提升。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绿色通道,加强要素保障,优化项目备案 (核准)、环评、用地、取水、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安全许可等办理流程,提高审查审批效率,加快推进项目落地。

(四)做好验收管理

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督促指导企业按照 “一企一策” 方案完成更新改造项目建设。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须进行验收的,更新改造项目企业应组织进行验收,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检 (核) 查。

对整体新建和淘汰退出装置,要确保原生产装置去功能化,物料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规范处置,设备管线清洗合格;涉及土地腾退的,应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依法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未按时限要求完成更新改造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依规暂停相应装置生产运行。

(五)强化标准引领支撑

实施老旧石化化工装置标准提升专项行动,聚焦老旧石化化工装置安全提升、绿色转型、数智改造、性能升级等方向,制修订一批安全风险管理标准、污染物处置和碳排放标准、能耗标准、智能制造标准、设备性能标准和资源循环利用标准,形成安全要求更加严格、节能降碳水平更高、技术指标适度超前的标准,覆盖老旧石化化工装置全流程、全链条管理。

(六)强化政策资金支持

依托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等现有政策资金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老旧装置设备更新改造。发挥有关政府投资基金作用,为企业提供投资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按照产业布局和产能调控方向,落实好有扶有控的信贷政策,通过信贷市场服务平台、国家产融合作平台等推进银企对接,提升金融服务质效。

企业在更新改造过程中,可按规定享受现行相关支持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对符合条件的老旧装置更新改造予以支持。有关中央企业年度考核评价应适当考虑老旧装置更新改造对经营业绩的影响。

(七)强化督促落实

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定期调度工作进展情况,做好跟踪分析和通报,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予以表扬激励,对工作不力、进度滞后的及时督促整改,每半年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其中,上半年工作进展情况以及滚动更新形成的老旧装置清单和老旧装置更新改造工作台账应于 7 月 31 日前报送,全年工作进展情况应于次年 1 月 31 日前报送。


附件:1.老旧装置评估范围及事项

           2.老旧装置评估产业政策及标准规范




附件 1 老旧装置评估范围及事项


一、安全评估

(一)评估范围

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 —2017) 中 25 大类的 251、252 中 2521 (仅包括焦化企业焦油、焦炉气生产化工产品)、2522、2523;26 大类的 261、262 中 2621、2622、2623、2624、2629,264 中 2641、2642、2643、2644、2645、2646,265、266 中 2661、2662、2663、2664、2665、2666、2669,268 中 2684 (仅包括合成香精香料) 中相关企业。

(二)评估事项

对照相关政策文件及标准规范,评估涉及 “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重大危险源)” 老旧装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是否满足要求、是否存在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

已纳入 2024 年 6 月份应急管理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化工老旧装置淘汰退出和更新改造工作方案》的对象范围,不再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原淘汰退出和更新改造工作计划和要求不变,对未列入淘汰计划的,需开展其他评估、填报装置相关信息。

二、其他评估

(一)评估范围

包括开展安全评估的范围,以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石化化工行业其他相关生产装置,全面覆盖石化化工生产、加工、储运等全流程装置。



附件 2 老旧装置评估产业政策及标准规范


一、产业政策类

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二、安全生产类

1.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要求确定方法(GB∕T 37243)

2.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 (第一批)

3.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 (第二批)

三、生态环境类

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 2.2)

2.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

3.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

4.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8)

5.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

6.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

7.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1)

8.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

9.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132)

10.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1)

11.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

12.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

13.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

14.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

15.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131)

16.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8)

17.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0)

18.油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3)

四、能效能耗类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25 年第 31 号)

2.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3 年版)

3.纯碱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9140)

4.电石、乙酸乙烯酯、聚乙烯醇、1,4— 丁二醇、双氰胺和单氰胺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1343)

5.工业硫酸、稀硝酸和冰醋酸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9141)

6.化肥行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1344)

7.黄磷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1345)

8.甲醇、乙二醇和二甲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9436)

9.聚甲醛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9438)

10.化学纤维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36889)

11.炼化行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30251)

12.轮胎和炭黑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9449)

13.煤制烯烃、煤制天然气和煤制油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30180)

14.烧碱、聚氯乙烯树脂和甲烷氯化物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1257)

15.钛白粉和氧化铁颜料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32051)

16.二甲基硅氧烷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30530)

17.甲苯二异氰酸酯和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31830)

18.甲醛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46029)


备注

有关政策和标准规范将根据实际动态更新

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优先执行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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