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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顺义区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政策的通知

2016-07-2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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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 ]:各有关单位: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2013-2017年加快压减燃煤和清洁能源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45号)要求,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2013-2017年加快压减燃煤和清洁能源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45号)要求,为深入推进节能减排,确保完成2013-2017年压减燃煤和清洁能源建设工作任务指标,特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范围和对象

(一)支持范围。实施天然气改造的燃煤锅炉,20蒸吨(含20蒸吨)以下完成改造的燃气锅炉,并在改造中同步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的市属、区属(市、区财政全额支付改造资金的项目除外)及个体和私营单位。

(二)支持对象。对于2013年8月12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区发展改革委燃气锅炉改造批复项目,在环保部门申请并领取过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补助资金的个体或私营单位。按燃煤锅炉改造后新安装燃气锅炉蒸吨位数,给予每蒸吨1.5万元奖励。

(三)资金来源。由区发展改革委节能专项资金统筹安排解决。

二、申报与受理

申报顺义区燃气锅炉改造奖励资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1.区发展改革委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并完成改造或区环保局验收批复、拨款通知;

2.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委托证明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项目申报燃气锅炉改造资金的请示;

5.直接支付印签;

6.以上材料各一份,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区发展改革委依据本办法办理燃气锅炉奖励申报与受理。

三、监督与管理

项目单位须配合区发展改革委、区环保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金或未按规定使用资金的,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收回已拨财政资金,并由相关部门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附则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顺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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