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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6-07-1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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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 ]:各市农业局(农委)、财政局:我省是2016年全国10个重点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试点省之一。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作物秸秆

各市农业局(农委)、财政局:

我省是2016年全国10个重点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试点省之一。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试点促进耕地质量提升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6〕39号),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作中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

山东省农业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6年7月14日

山东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试点 促进耕地质量提升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6〕39号)要求,为做好我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试点工作,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思路。在全省以粮食主产区为主,选择秸秆资源量大、综合利用基础好、禁烧任务重的县(市、区),以生态循环为导向,以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有效遏制秸秆焚烧、提升耕地质量为目标,以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体系创新、模式创新、技术创新和机制创新为重点,通过政策扶持引领和项目示范带动,积极推进以农为主的秸秆综合利用,加快建立农作物秸秆收集储运体系,构建政府引导、市场主体、社会参与、布局合理、多方共赢的秸秆综合利用长效机制。

(二)目标任务。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或在上年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直接还田和过腹还田水平大幅提升,耕地土壤有机质含量平均提升0.1个百分点以上;秸秆“五化”利用得到加强,农村环境得到有效改善,基本杜绝露天焚烧;秸秆收储体系覆盖县、乡、村三级,市场化长效运转机制基本建立;县域秸秆综合利用规划或方案得到落实,探索出可持续、可复制、可推广的秸秆综合利用技术路线、应用模式和运行机制。

(三)基本原则。秸秆综合利用试点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是集中连片、整体推进。优先支持秸秆资源量大、工作基础好、禁烧任务重和综合利用潜力大的区域,整县推进。二是多元利用、农用优先。因地制宜,多元利用,以肥料化、饲料化利用为主,以能源化、基料化利用为辅,科学确定秸秆综合利用的结构和方式。三是市场运作、政府扶持。突出体系、模式和机制建设,充分发挥农民、社会化服务组织和企业的主体作用,通过政府引导扶持,调动全社会参与积极性,打通利益链,形成产业链,实现多方共赢。四是突出重点、扶贫优先。重点支持解决影响秸秆综合利用的突出问题和关键环节。积极落实农业脱贫攻坚任务,试点项目优先向脱贫任务比较重的县和扶贫工作重点村倾斜。

二、试点的主要内容

(一)构建以市场为主导、整县制秸秆资源化利用体制机制。试点县可依据当地秸秆资源禀赋、利用现状和发展潜力,确定秸秆开发利用方向和总体目标, 制定和完善各项政策措施, 建立有效的市场机制和储运体系,建立健全产业体系,优化配置、分类利用,整县制推进,逐步形成秸秆资源开发利用的良性循环。经过试点建设,秸秆“五化”利用水平大幅提升,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或在上年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基本杜绝露天焚烧,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可持续的秸秆综合利用先进模式。

(二)推进以农为主的秸秆综合利用。1.大力推进秸秆还田。推广机械深耕精细化还田、秸秆快速腐熟、生物反应堆等技术,支持开展玉米秸秆机械化粉碎、深耕和耙压等机械化还田作业。2.支持秸秆生产有机肥。鼓励将秸秆或秸秆饲料化、基料化利用后产物作为原料生产有机肥,提高秸秆还田及肥料化利用水平。3.扶持发展秸秆饲料加工业。推广秸秆直接粉碎饲喂技术、青贮饲料机械化技术、秸秆微生物发酵技术、秸秆氨化技术等,支持建设秸秆青贮窖池、打包青贮饲料。4.支持发展秸秆基料化产业。鼓励利用小麦、玉米、棉花等秸秆加工栽培基料、养殖基料,支持秸秆生产食用菌菌基、菌包和菌渣生产饲料、有机肥、栽培基料等。5.支持秸秆能源化利用。在棉花主产区,推广秸秆热解气化、固化成型及炭化技术,扶持建设秸秆固化成型及炭化产业化示范项目。

(三)开展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1.建立健全秸秆收集储运体系。支持以乡镇、村、企业或经纪人为主体,建设秸秆收储站点,统一建设、购置、使用秸秆收储、加工、运输设施设备,提供秸秆收集储运综合服务。鼓励发展农作物联合收获、打捆压块和储存运输全程机械化。2.开展土壤有机质含量对比监测。支持开展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培训、示范推广、检验检测等。

根据“集中投入,提高试点效率”的要求。试点县可结合各地实际,整合资金,突出重点,确定试点任务。选择整建制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试点县,应有整建制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创新思路、秸秆综合利用的中长期规划、能自筹一定资金捆绑投入、具备秸秆综合利用的产业优势、具有带动周边区域开展秸秆综合利用的能力,主要目标是探索形成秸秆综合利用长效机制。选择第二、第三项建设内容的试点县,试点方案要科学可行,重点突出加强秸秆还田和收储体系建设,选择1-2种秸秆利用模式集中示范。

三、试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

(一)中央财政资金补助额度。每个试点县按照承担的试点任务情况,分别补助1000-2000万元。对于选择整县制推进的试点县可适当提高补助额度。

(二)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方向。中央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试点县建立整县制秸秆综合利用推进机制及新增秸秆处理能力所需的产品采购、设备购置、设施建设、检验检测、购买服务等,补贴对象应为各类新型经营主体、秸秆利用生产加工企业和第三方服务组织等。

(三)中央财政资金补助方式。财政资金主要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对承担项目的实施主体给予扶持。各试点县要加大资金整合力度,采取多种方式,支持建立秸秆综合利用长效机制。具体补助方式由试点县自行确定。

(四)扶持贫困村、贫困户开展秸秆综合利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要安排20%以上用于扶贫脱贫。脱贫任务比较重的县每个获得财政资金补助的农民合作社,要至少吸纳10个贫困户入社并脱贫;有扶贫任务的县获得财政资金扶持的农业企业,都应承担脱贫攻坚责任,帮扶建档立卡贫困户不少于10户或吸纳农村贫困人口就业不少于10人;扶贫工作重点村获得财政资金补助的家庭农场,要至少结对帮扶3个贫困户并脱贫。

四、试点县筛选和报批程序

(一)试点县筛选。为提高申报质量,拟采取竞争立项方式,由秸秆产量较大的德州、菏泽、临沂、济宁、潍坊、聊城、滨州、济南、泰安、烟台等10个市,各推选1个县作为试点备选县,经省级评审公示后,从中选取5-8个试点县上报农业部、财政部。

(二)报批程序。项目申报和审批程序为“县申报、市初审、省评审、部备案”。

1.县级申报。县级农业、财政部门按照农业部、财政部和省里要求组织申报,申报材料包括秸秆综合利用规划(或方案)、试点工作方案、试点建设内容与概算表等,申报材料加盖县级人民政府公章后上报市级农业、财政部门。

2.市级初审。市级农业、财政部门对县级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上报省农业厅、财政厅。各试点县(市、区)试点申报材料于7月20日下午5时前报省农业厅、财政厅审核,过时不予受理。

3.省级评审。采取省级审核和专家评审结合的方式。一是省对各市推荐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二是专家评审,组织专家组集中听取有关县负责同志的陈述和答疑,逐一打分。三是综合评价,根据省级审核和专家评审情况,对入围的县统一排队,提出评审初步意见,试点县根据专家意见对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经省农业厅、财政厅联合审定后下达实施。

4.部级备案。根据农业部、财政部文件要求整理有关资料,于7月31日前报送农业部、财政部备案。

五、有关要求

一是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市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指导相关县做好试点规划、项目考察和论证、申报等工作,加强申报材料审核把关。要落实相关责任,强化县级人民政府作为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的主体责任意识,积极研究出台促进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的政策措施,建立完善秸秆综合利用长效机制。要健全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机制,成立试点项目领导小组,建立部门合作机制,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企业实施、农民参与的工作格局。

二是精心编制试点实施方案。各试点县要立足本地实际,统筹规划,深入研究,科学制定秸秆综合利用试点实施方案,明确试点工作的目标任务、具体项目、实施步骤、时间安排等要素,具有可操作性,可持续、可推广,确保国家投资充分发挥效益,达到预期目标。

三是严格资金管理。严格按照补助资金审核拨付流程和监管办法,加强资金监管,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规范财务管理,资金使用要符合支出范围,会计核算材料要规范、齐全、有效,项目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套取、挪用。鼓励地方政府配套整合财政资金和社会融资,支持企业、合作组织、农民多渠道、多形式筹措资金。

四是加强督导考核。加强试点项目监管,建立试点建设月报制度及考评机制,组织开展技术指导和督导检查,确保2016年底前完成项目建设任务。2016年12月20日前,各试点县要将试点完成情况进行总结,经市级审核后报送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同时将项目资金帮扶贫困户情况全部予以上报。农业部、财政部和省农业厅、财政厅将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试点项目分级开展绩效考核。圆满完成试点任务、在绩效考核中位居前列的,在今后项目安排中予以重点倾斜;凡达不到试点建设要求、全国秸秆禁烧卫星巡查效果不佳或项目建设管理出现重大问题的,将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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