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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城区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公布

2015-01-2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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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宜昌市城区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20日

第一条 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含夷陵区,下同)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

第四条 市城管部门负责对城区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进行指导和监督,组织本办法实施,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各区城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运及处置进行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监督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食用油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加工、将废弃食用油脂作为食用油脂进行销售以及餐饮服务活动中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制作食品等行为。

环保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餐厨垃圾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餐厨垃圾产生、处理单位的违法排污行为。

农业部门负责对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加工肥料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畜牧兽医部门负责查处使用餐厨垃圾直接饲养禽畜的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加强餐厨垃圾收运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利用机动车、非机动车运输餐厨垃圾以及非法加工油脂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发展改革、财政、价格、卫生计生、工商、质监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餐厨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条 餐厨垃圾管理实行谁产生、谁负责,属地管理、专业收运、集中处置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第六条 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合理用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

鼓励和支持研发餐厨垃圾处理技术,促进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规范餐饮行业管理,推广减少餐厨垃圾的方法,将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范围,督促餐饮企业落实餐厨垃圾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市城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城区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特许经营,与特许经营企业签订经营协议,明确服务范围、服务标准、经营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特许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城管部门核发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运、处理服务许可证。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置予以补贴。补贴方式与标准,由市、区城管部门会同市、区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适时启动餐厨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财政、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在餐厨垃圾的产生、收运和处置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餐厨垃圾裸露存放或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

(二)不按照有关规定对餐厨垃圾采取防臭、防流失、防渗漏等污染防止措施;

(三)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或利用废弃食用油脂生产、销售食用油;

(四)将餐厨垃圾直接作为畜禽饲料;

(五)将餐厨垃圾直接排入下水道、公共水域或以其他方式随意倾倒;

(六)其他危害食品安全和市容环境的行为。

第十一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委托餐厨垃圾特许经营企业统一收运所产生的餐厨垃圾,签订收运服务协议,并将协议报所在区城管部门备案。不得将餐厨垃圾交由未取得收运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收运、处置;

(二)按照城管部门的要求,使用专用容器收集、存放餐厨垃圾,不得与一次性餐饮具、破碎餐具、塑料台布等其他生活垃圾混合存放,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和周边环境卫生整洁;

(三)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四)按时足额缴纳餐厨垃圾处理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规范和收运服务协议,在规定的时间内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餐厨垃圾,每天(含法定节假日)不得少于1次;

(二)收运车辆必须密闭,并按城管部门的要求安装统一标识和车辆行驶记录仪,保持整洁完好;

(三)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输餐厨垃圾,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

(四)将收集的餐厨垃圾交由取得处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集中处置;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餐厨垃圾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垃圾处置设施、设备,并保证其运行良好,环境整洁;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垃圾;

(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不能利用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严格遵守环保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造成二次污染;

(五)按照要求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并将检测结果按规定报送城管、环保部门;

(六)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的种类、来源、数量、去向、产品流向、运行数据等情况,按照城管部门的要求定期报送报表,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单位不得停业、歇业或停产检修。确需停业、歇业或停产检修的,应当提前15天向市城管部门报告并征得其同意。

第十六条 城管部门应对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情况加强监控,对相关单位执行本办法的规定的情况实时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城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垃圾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垃圾的正常收运、处置。

餐厨垃圾特许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市城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管、食品药品监管、环保等部门举报或投诉,受理举报或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回复办理结果。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食品药品监管、环保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餐厨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止。施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键词: 餐厨废弃物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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