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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铜陵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5-09-1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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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 ]:关于印发《铜陵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县区环保局、财政局,各相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

关于印发《铜陵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县区环保局、财政局,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修订后的《铜陵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陵市环境保护局 铜陵市财政局

2015年9月14日

铜陵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环境污染治理,保护生态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排污费收入以及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循公开公正、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的原则,并由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共同对其进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安排,参与申报项目的审查,批复下达项目资金预算,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日常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和审查,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项目的竣工验收,开展项目的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资金使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重点源污染防治项目:包括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工业污染防治项目,企业提标升级改造和清洁生产项目的补助。

(二)区域和流域污染防治项目:包括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域环境综合整治。

(三)农村环境保护项目:包括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农村面源和土壤污染防治,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其他与村庄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措施,生态示范村镇建设,农村生态示范成果巩固和提高所需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或工程及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支出等。

(四)环境应急项目:包括污染减排应急,影响环境安全的辐射源、危化品、固体废物等应急处置。

(五)环境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包括环境空气、水质等自动站及污染源监控中心运行补助。

(六)与环保工作相关的项目补助:包括绿色社区、绿色学校创建,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机动车尾气检测以及环境宣传教育。

(七)环保能力建设项目:包括环境(辐射)监测、环境信息、环境监察等标准化建设,重点源监督性监测及地方配套。

(八)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环境科研。

(九)对完成年度减排任务且成绩突出的企业单位进行奖补,奖补资金应用于污染防治支出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支出,但不得用于人员补贴及奖金和办公支出。

(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支持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取补助方式。

第三章 资金申报

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具有合法的独立法人资格,无重大环境违法行为。

(二)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污染治理项目承担单位应具有配套资金筹措能力和项目实施能力。

(四)项目前期工作扎实,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显著。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由申报单位向市环保局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专项资金的正式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工程设计方案、工程施工方案以及其他申请专项资金的支撑文件等。

第八条

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宏观政策、环保规划和环保重点工作,于每年年初确定当年专项资金的安排、支持重点及分配比例,并通过门户网站、文件等形式公开发布。同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

(一)项目初审。市环保局对项目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可行性等进行初审。

(二)项目会审。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召集相关专业人员,对通过初审的项目集中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评估,必要时进行实地勘查。

(三)确定项目。在材料审核和实地勘查的基础上,市环保局和市财政局商定拟补助的具体项目和补助金额。

第九条

所有符合条件项目须报市政府审批。

第四章

第十条 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完工项目及时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项目因故撤销或终止,市财政局应停止拨款,项目承担单位进行项目清理,并将专项资金已拨未用的部分如数上缴市财政。

第十二条 市环保局建立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对项目实施后取得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三条

市财政和环保部门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以权谋私。对违反财经法纪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关于印发《铜陵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铜环﹝2014﹞33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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