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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全文

2016-06-2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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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 ]:连云港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为全面深入推进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江苏省水污染防治工作

连云港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全面深入推进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江苏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贯彻“安全、清洁、健康”方针,坚持水陆统筹、河海协同、城乡并重、地表地下联动、好水差水齐管,坚持保护优先,强化源头预防,优化末端治理,提升监管水平,对江河湖海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全市水污染防治、水资源管理和水生态保护。坚持政府市场协同、全面依法推进、落实各方责任、全民共同参与,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推进连云港水污染防治工作跨越式发展,全力实现连云港水污染防治力度与水平显著提升,切实改善全市水生态环境,为建设“绿水、青山、碧海、蓝天”的美丽连云港而奋斗。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资源采用得到严格管理,地下水污染得到有效控制,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稳中趋好,水生态环境状况有所好转。到203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基本恢复。到本世纪中叶,水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水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到2020年,地表水省级以上考核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72.7%以上。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100%,丧失使用功能(劣于Ⅴ类)的水体基本消除,地下水、近岸海域水质保持稳定。2019年,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

到2030年,地表水省级以上考核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77.3%以上,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保持100%。

一、推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加强水污染源头预防

(一)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

实施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管理。加快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2020年,完成全部市、县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制定并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市水利局、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建设局、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县(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研究建立海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重点开展海州湾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工作。(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市环保局、发改委等参与)

(二)优化空间布局

严格保护生态空间。严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清水通道维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重要水源涵养区、重要生态湿地等涉水红线区域保护。以“八湖(蔷薇湖、大圣湖、塔山湖、石梁河水库、西双湖、房山水库、硕项湖、香河湖)六河(蔷薇河、通榆河、新沭河、善后河、新沂河、青口河)一区(云台山景区)二岛(东西连岛、秦山岛)”为载体,构建以“石梁河水库-新沭河-临洪河”、“安峰山-锦屏山-云台山-蔷薇河”、“古泊善后河”和“新沂河”等生态廊道为“四横”,“马陵山-李埝林场-石梁河水库-小塔山水库-吴山”、“绣针河口-秦山岛-临洪河滨海湿地-连岛-埒子河口-灌河口”和“通榆河”清水廊道为“三纵”的生态网络格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建设局、水利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土地开发利用应保证生物栖息地、鱼类洄游通道、重要湿地等生态空间及空间连续性,非法挤占的要限期退出。(市国土局牵头,市环保局、林业局、建设局、水利局、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开展城市规划蓝线现状调查,确保在城市规划区内保留足够的水域面积。(市建设局牵头,市规划局参与)

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实行占用水域等效替代制度,确保水域面积不减少。(市水利局负责)

加强自然岸线保护。开展海岸线利用现状调查,严格岸线用途管制,建立顺岸式围填海岸线占用补偿机制,确保顺岸式围填海形成的新增岸线长度不少于占用长度。(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

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规模。把主体功能区、生态红线、城市规划蓝线作为城市、产业规划布局的前置条件,并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重点行业建设项目严格依据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评价结果布局。以3个国家级园区(市开发区、徐圩新区、市高新区)和6个省级园区(海州经济开发区、连云经济开发区、赣榆经济开发区、东海经济开发区、江苏连云港(堆沟港)化学工业园、灌云经济开发区)以及灌云县临港产业区、赣榆区柘汪临港产业区等市县级工业园区为载体,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沿海地区发展港口物流、船舶及海洋工程装备、新能源、海洋生物等产业。加强产业集群、产业基地的空间和产业关联配置,采用绿色低碳循环技术,建立区域产业关联循环体系。(市发改委、经信委牵头,市国土局、环保局、建设局、水利局、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推动城区污染企业退出。2016年,各县(区)全面排查城市建成区现有化工、印染、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原料药等污染较重企业,制定污染企业改造退出方案和清单。德邦兴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年底前完成搬迁退出任务。到2020年,全面完成城市建成区污染较重企业改造退出任务。(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建设局等参与)

(三)调整产业结构

依法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执行国家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围绕水质改善目标,结合转型升级要求,自2016年起,分年度制定、实施全市落后产能淘汰方案。综合运用价格、环保、土地、市场准入、安全生产等多种手段,加快推进造纸、印染、制革、化工等重污染行业以及高耗水、高污染、低产出等落后产能的淘汰。鼓励企业主动提高标准淘汰低端产能。对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县(区),暂停审批、核准和备案新建、扩建项目,减排治污、生态保护类项目除外。(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物价局、国土局、规划局、安监局等参与)

严格环境准入。根据流域水质目标、主体功能区划、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等要求,制定并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提高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准入门槛,限制高耗水型产业项目建设。淮河流域限制发展高耗水产业,沿海地区严格控制新建医药、农药、染料中间体和中重度污染化工项目。严格执行国家、省重金属污染防治相关区域控制要求。(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建设局、水利局、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二、加强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四)工业水污染防治

取缔“十小”企业。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按照依法取缔及省方案的要求,开展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十小”行业以及小型化工、塑料等行业的取缔整治工作,制定取缔方案和取缔项目清单。2016年年底前全面取缔到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等参与)

整治“十大”重点行业。推进企业循环化、清洁化改造,促进企业转型升级。2016年,制定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十大”重点行业以及化工、炼油、酒和酒精制造等行业的专项整治方案,建立清洁生产企业清单和清洁化改造项目清单,全面推进清洁化改造。2017年年底前,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农药和染料等行业实施高浓度含盐废水综合利用技术改造。(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发改委等参与)

强化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治理。开展县级以上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各类工业集聚区废水预处理、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自动在线监控装置排查,全面推行工业集聚区企业废水、水污染物纳管总量双控制度,重点行业企业工业废水实行“分类收集、分质处理、一企一管”,集聚区内企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完善工业集聚区污水收集配套管网,开展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2016年年底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要求,全面完成工业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区内企业废水预处理设施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全面整治化工园区,化工企业未达接管要求的一律限期治理,所有园区及企业均建成自动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工业污泥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确保工业污泥得到安全处置。对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重点行业废水处理设施产生污泥危险废物属性不明的,开展危险特性鉴别工作。2020年年底前,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100%。(市环保局牵头,市科技局、经信委、商务局等参与)

(五)城镇水污染防治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与提标改造。全面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的整合进程,提高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效率。到2018年,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全覆盖。到2019年,城市、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到2020年,全市新增污水处理能力达10万立方米/日以上,全市镇级以上污水处理厂全部运行。加快推进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所有县级以上城市污水处理设施于2016年年底前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建立统一规划布局、统一实施建设、统一组织运营、统一政府监管的“四统一”的建制镇污水处理模式。有条件的地区可在污水处理厂末端增加人工湿地,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效果。强化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加快推进市城镇污水处理监管信息平台建设,构建覆盖全市的基础信息体系、考核评估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2017年年底前完成市级监管平台建设。(市建设局牵头,市发改委、水利局、环保局等参与)

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坚持厂网并举、管网先行原则,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2020年,市、县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全面开展城镇建成区污水收集和处理现状排查,制定管网改造计划,加快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改造,努力建成由“用户-支管-干管-污水处理厂”组成的路径完整、接驳顺畅、运转高效的污水收集系统,优先、强力推动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的污水截流、收集,难以进行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城镇新区必须全部规划、建设雨污分流管网,市区和有条件的县城区要推进初期雨水的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加强城镇排水与污水收集管网的日常养护工作,提高养护技术装备水平,规范排水行为。到2020年,全市新增污水管网长度500公里以上。(市建设局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等参与)

加强推进污泥处理处置。遵循“区域统筹、合理布局”原则,按照“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要求,加快建设集中式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综合利用或永久性处理处置设施,强化源头削减,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2016年,各县(区)全面开展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泥的产量、泥质、运输和处理处置现状排查,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完成污泥综合利用或处理处置设施建设与改造计划的编制工作。2017年年底前,全面完成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达标改造,市区建成污泥综合利用和永久性处理处置设施。2020年年底前,实现各县(区)永久性污泥处理处置全覆盖,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100%。强化污泥转运监管,严格执行污泥转运“联单制”,污泥运输工具安装GPS。(市建设局牵头,市环保局、发改委、经信委、农委等参与)

(六)农业农村水污染防治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优化养殖业布局。按照“种养结合、以地定畜”的要求,科学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合理确定养殖区域、总量、畜种和规模,以充足的消纳土地将处理后的畜禽废弃物就近还田利用。强化畜禽养殖分区管理,2016年年底前,市、县人民政府根据畜禽养殖发展规划、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划定禁养、限养和适养区,报上一级相关部门备案,并对社会公开。全面开展养殖业调查,明确规模化养殖场清单,列出禁养区需关闭搬迁的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清单,制定市规模畜禽养殖场整改方案。2016年年底前,全部完成禁养区关闭搬迁工作。(市农委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等参与)

加强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积极推进畜禽标准化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基地创建活动,推广应用节水节能饲养技术和生物发酵床等生态养殖模式。大力推进规模畜禽养殖粪污处理设施建设,非禁养区内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设施。探索建立分散养殖粪污收集、贮存、处理与利用体系,提升工厂化堆肥处理规模,推广高效液态有机肥生产技术,鼓励开展屠宰废水等农产品加工业废水无害化处理和循环利用。新建养殖场应采取生物、工程、农业等措施利用畜禽粪污,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到2017年、2020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治理率分别达到60%、90%。各县(区)养殖集中区配套建设粪便处置中心、病死畜禽处置中心。各规模养殖场全面实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构建形成“农户送交、镇设站点、县集中处理”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市农委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等参与)

推进水产养殖污染防治。调整渔业产业结构。研究开展水产养殖业及其污染物排放状况调查。深入实施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对禁养区和限养区严格依法依规管理,在宜养殖区科学确定养殖地点、品种和模式,大力推广生态渔业、增殖渔业、循环渔业等。发展海洋牧场,推进海洋牧场示范区的建设。鼓励有条件的渔业企业拓展离岸养殖、浅海养殖和深水网箱养殖,拓展远洋渔业。严格控制水产养殖面积,有序推进重点湖泊退圩还湖、退圩还湿工程。(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市水利局,林业局等参与)

强化水产养殖污染管控。积极推广人工配合饲料,逐步减少冰鲜杂鱼饲料的使用。严格控制水产养殖强度,推行生态健康养殖模式,鼓励采用生态养殖技术和水产养殖病害防治技术,推广低毒、低残留药物的使用,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类化学药品,开展专项整治。2016年年底前,各县(区)编制完成本地区百亩连片标准化池塘改造方案,开展池塘标准化改造,建设尾水净化区,推广养殖尾水循环利用或达标排放技术,有效控制水产养殖业污染。(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市水利局、环保局等参与)

加强渔业资源和水生生态养护。严格控制捕捞船网及马力总量,逐步减少渔民、渔船数量,降低捕捞强度,严厉打击“绝户网”。严格执行湖泊休渔和海洋伏休制度,健全禁渔期渔民生活保障制度。深入实施人工增殖放流和海洋人工鱼礁投放工程,加大湖泊水生生物抑藻放流力度。建设海洋生物种苗繁育中心,种植海带、江蓠、裙带菜等海藻,放流海参、鲍鱼、中国对虾、黑鲷等海珍品苗种。到2020年,海州湾海洋牧场面积增加到200km2,渔业资源衰退的趋势得到遏制。(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市水利局参与)

控制种植业污染。调整种植业结构。调查全市种植业结构和布局,测算各县(区)用水量较大农作物种植面积,建立拟实施灌溉农田综合治理的区域清单(含种植业类型、面积)。在西部丘陵等缺水不适宜农业种植的区域实施退耕还林、退地减水。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要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地表水过度开发、地下水超采问题较严重、农业用水比重较大的地区,要适当调减用水量较大的农作物如水稻、小麦等种植面积,改种耐旱作物或经济林。推广农艺节水保墒技术,实施保护性耕作。加强农民种植技术培训,鼓励农民因地制宜依据气象条件合理选择时机施肥。在制定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总体规划时,应进一步明确环境保护要求,并在实施建设中加以落实。(市农委、水利局牵头,市国土局、农机局、农开局、林业局等参与)

控制种植业面源污染。2016年年底前,制定完成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方案。做好淮河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试验区建设。全面推广农业清洁生产,建立连片绿色农业污染控制区,推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规模化发展,从源头控制种植业污染。开展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大力发展节肥种植技术,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推进化肥使用减量化。加大对有机肥产业发展支持力度,鼓励使用农家肥、商品有机肥,逐步增加农田有机肥使用量。到2019年,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氮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开展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实施农药减量工程,推广精准施药及减量控害技术,减少农药施用量。到2019年,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加快制定地方农膜使用标准,制定农膜使用和回收的优惠政策,推广使用高标准农膜,开展残留农膜回收试点。严禁不合格农膜买卖。敏感区域和大中型灌区要利用现有沟、渠、塘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和地表径流。2020年年底前,4个大型灌区、27个中型灌区完成生态沟渠净化工程建设。(市农委、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水利局、质监局等参与)

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及提升。按照统筹规划、集散结合、自主实施、政府帮扶、以奖促治原则,以县(区)为单元,实施农村清洁、水系沟通、河塘清淤、岸坡整治、生态修复等工程,协同推进村庄环境综合整治提升工程和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试点工作。3县3区和64个涉农乡镇(街道)全部参加试点。试点的各县(区)于2016年年底前制定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提升行动计划,明确分年度目标和任务。统筹城乡、区域生活污水治理,加快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编制县级村庄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合理选择就近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就地建设小型设施相对集中处理以及分散处理等治理方式,优先推进通榆河清水通道等重点区域农村污水处理。按照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目标,开展农村河塘疏浚,所有河塘至少疏浚一次,大力推进水美乡村建设。到2020年,规模较大的规划发展村庄的生活污水治理覆盖率达到90%以上,村镇生活垃圾集中收运率达到85%以上,基本实现资源化利用及无害化处理,实现“户集、村收、镇运、县处理”体系全覆盖,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95%。(村庄整治由市建设局牵头,市环保局、农委、水利局、卫生计委、爱卫办等参与;拉网式农村环境整治试点由市环保局、财政局牵头,市爱卫办等参与)

(七)船舶港口水污染防治

积极治理船舶污染。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超年限商用船舶、渔业船舶年度淘汰清单,并按期完成淘汰工作。实施新修订的船舶及其设施、设备等环保新标准,2018年投入使用的沿海船舶、2021年投入使用的内河船舶执行新标准,其他船舶于2020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严格执行压载水公约,进入我市水域的国际航行船舶,实施压载水交换或安装压载水灭活处理系统,满足公约要求。规范船舶修造和拆解行为,严格执行船舶修造和拆解行业准入标准和退出机制,船舶修造和拆解单位按要求配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禁止冲滩拆解。(市交通局、连云港海事局牵头,市经信委、环保局、海洋与渔业局、质监局等参与)

加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开展沿海和内河的港口、码头、装卸站、船舶修造厂废水治理与废弃物处理设施基本情况调查,编制实施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污染防治方案。各县(区)港口管理部门完善本区域污水管网、垃圾转运服务体系,港口、码头、装卸站建设配套的污水存储、垃圾接收暂存设施,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港口、码头接收的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要进行无害化处理,避免造成二次污染。2017年年底前,灌河港区九队作业区一期工程、灌河港区燕尾作业区一期工程和内河港中云台作业区一期工程等港区、船舶修造厂的污染防治设施达到建设要求。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应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计划,配置事故应急设备和器材。(市交通局、港口局、连云港海事局牵头,市环保局、经信委、水利局、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三、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科学确定与保障水生态流量

(八)严控用水总量

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区域用水总量、取水户用水总量控制,加强覆盖市、县(区)取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的应用,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编制、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取水审批和限批制度。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严控无序调水和人造水景工程。到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29.43亿立方米以内。(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建设局、农委等参与)

提高非常规水源利用率。积极探索海水淡化产业化技术。推进雨水、再生水利用。积极推广再生水回用和分质供水。以缺水及水污染严重区域为重点,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在市政管网没有覆盖的区域和大型公共建筑地区,建设分散式污水处理站。拓展再生水用户,推动再生水用于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提高再生水利用率,减少常规水资源利用量和污染物排放量,并合理确定中水价格。结合城市工业及市政杂用对非常规水源供应需求及受纳水体水质达标要求,开展再生水利用工程建设。到2020年,全市城市污水处理厂尾水再生水利用率达到10%。(市建设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水利局、交通局、环保局等参与)

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等参与)

(九)提升用水效率

加强用水效率管理。建立健全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分解至县(区)及各领域、行业,将完成情况纳入县(区)政府政绩考核。将再生水、雨水和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指标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投运。到2020年,全市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达到国家和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要求,万元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低于18立方米,全市70%以上县(区)建成节水型社会示范区。(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建设局等参与)

抓好工业节水。执行国家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设备、产品目录及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周边地区生产和生态用水应优先使用矿井水。鼓励电力、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制革、食品发酵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在沿海地区电力、化工、石化等行业,推行直接利用海水作为循环冷却等工业用水。大力推广田湾核电站以及虹洋热电、炼化一体化、亚新等大型火电、石化、钢铁企业使用海水冷却技术。到2020年,全市矿井水、洗煤废水70%以上综合利用,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工业水循环利用率达到90%。(市经信委、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沿海办、建设局、海洋与渔业局、质监局等参与)

加强城镇节水。加大对重点用水户监督力度,实施差别化水价、超计划加价收费,推进工业及非居民用户节水。落实节水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和节水型器具财政补贴制度。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新建建筑应当选用节水器具。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加强市民和用水单位节水宣传,提高节水自觉性。加强节水型企业(单位)、小区等城镇节水载体建设。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2017年和2020年,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分别控制在16.8%和10%以内。到2019年,全市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市建设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水利局、质监局等参与)

系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按照系统治理、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统筹建设原则,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一批雨水利用示范工程,达到控制面源污染、防治内涝灾害和提高雨水利用程度的目的。综合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实现城市排水防涝能力综合提升、径流污染有效削减、雨水资源高效利用,构建健康的城市水生态系统。规划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同步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2020年年底前,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开展建成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既有建成区要结合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易淹易涝片区整治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等项目逐步实施,积极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新城区全面实施,同步在老城区开展试点,开展海绵型城区、海绵型社区、海绵型单位等创建。(市建设局牵头,市发改委、水利局、环保局、规划局、财政局等参与)

发展农业节水。积极推行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推进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推广农作物节水抗旱技术。更新、改造、配套灌溉节水工程,将工程节水与农艺节水有机结合。加强灌溉试验工作,建立灌区墒情测报网络,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到2020年,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全市节水灌溉工程面积占耕地面积比例达到60%以上,全市平均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6。(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农委、国土局、农开局、农机局等参与)。

(十)科学保护水资源

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河湖水域纳污能力。(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等参与)

加强河流湖库水量调度管理。供水、航运、水力发电等调度应当服从水资源统一调度。积极开展供水水源、城市水系、河湖连通、生态修复、突发事件处理等水资源调度。制定并完善基于生态流量保障的水量调度方案,采取区域联合调度、引排结合、生态补水等措施,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规划实施蔷薇河清水通道工程,全面实施“清水进城”工程,建成蔷薇河地涵、新沭河公兴港闸和元宝港闸等引水涵闸,实现城区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市水利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科学确定生态流量(水位)。严禁建设项目非法占用河湖(库)水域,实行占补平衡,维持一定的水面率、河流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地下水的合理水位,充分考虑基本生态用水需求,维护河湖生态健康。研究建立生态用水及河流健康评估指标体系,定期组织开展重要河湖的健康评价。配合省对淮河流域进行试点,2017年年底前制定生态流量(水位)控制试点方案,分期分批确定河湖生态流量(水位),作为水量调度的重要参考。(市水利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四、深入推进流域综合治理,实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

(十一)未达标水体达标整治

未达标水体排查与达标整治。按照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2020年、2030年水体水质保护目标,逐一排查断面达标状况。水质劣于Ⅴ类、Ⅴ类或其他水质需要改善的国家、省和市考核断面,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参照《水体达标方案编制技术指南(试行)》,2016年编制完成断面达标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自2016年起,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断面达标治理进展和水质改善情况。市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跨县(区)行政区交界断面达标整治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环保部门对水质未达标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2016至2020年期间,市、县(区)达到及优于Ⅲ类断面比例逐年提高,劣Ⅴ类断面逐年减少直至基本消除。(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发改委等参与)

(十二)消除城市黑臭水体

加强城市黑臭水体整治。2015年年底前完成水体排查,建立“黑臭”水体档案。2016年6月底前,制定完成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方案和年度计划,完善城市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向社会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并建立城市水体监测评价体系。深入实施清水河道行动,以恢复提高河道排水能力、改善水质为目标,采取控源截污、清淤疏浚、活水保洁、生态修复等措施,系统治理黑臭水体,实现无违法排污口、水面无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水体无异味。市区主要实施排淡河、东盐河、玉带河、西盐河、龙尾河等5条城市河道综合整治,各县(区)重点实施沙汪河、郑于大沟、山前河等黑臭河流综合整治,实施清淤贯通工程,建设引水活水系统,沟通城市河道水系,实现水系相连、水源互济。抓好黑臭河深化提升,重点加强截污纳管、老旧管网改造和破损修复,着力解决污水直排入河问题。按照市场化、社会化、制度化的思路和要求,建立完善河道长效保洁机制。市区建成区于2019年年底前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县城建成区黑臭水体情况明显改善。定期通报各地黑臭水体治理进展,每半年向社会公布黑臭水体治理情况。(市建设局牵头,市环保局、水利局、农委等参与)。

五、加强重要功能水体保护,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十三)保障饮用水安全

强化饮用水源保护。科学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强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落实保护区污染源清理整治。加强对道路水路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落实水源保护区及周边沿线公路等必要的隔离和防护设施建设。定期开展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区域人类行为活动的安全监管和巡查力度,深入实施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整治,全面清理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设施、排污口和网箱养殖,加强有毒有害物质管控。(市环保局负责)

按照“水量保证、水质达标、应急保障”的要求,完成市县级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加强水源地水质监测,2016年起,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一周一测;2016年年底前,实现水质自动监测。(市水利局、环保局负责)

加强应急备用水源建设和管理。市区“双源双线双湖”水源保障体系不断完善,分县(区)建成备用水源地。市区建成备用水源地蔷薇湖,东海县建成备用水源地西双湖、横沟水库,赣榆区建成备用水源地石梁河水库,灌南县建成备用水源地硕项湖,灌云县加快推进应急备用水源地建设。到2020年,市、县(区)基本实现“双源供水”全覆盖。(市水利局、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水利局、卫计委等参与)

推广自来水深度处理,县级以上现有水厂实施自来水深度处理工艺改造,重点推进海州水厂改造工作,新建水厂一律达到深度处理要求,由安全供水向优质供水转变。到2020年,市、县(区)基本实现自来水厂深度处理全覆盖。(市建设局负责)

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强化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区域供水和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同步实施,限期取消、归并小水厂,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全市90%以上的农村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实现同水源、同管网、同水质。(市水利局、建设局牵头,市环保局、卫计委等参与)

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构建“水源达标、应急备用、深度处理、预警检测”的城市供水安全保障体系并加强考核,从源头到龙头保障饮用水安全。居民水龙头水质全面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全指标要求,确保饮用水安全。市、县(区)人民政府及供水单位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对涉及供水安全的环节要加强卫生学评价和卫生监督,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建设局、水利局、卫计委等参与)

(十四)严格保护地下水

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严格落实《江苏省地下水超采区划分方案》划定的连云港地下水限采范围。实行分级分区管理、用水总量与水位双控原则,凡地下水超采区涉及的乡镇,整个乡镇按超采区进行管理。严格控制深层承压水开采,东海温泉等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严格执行《连云港市地下水压采方案》,层层落实取用水量控制制度,并落实到具体的地下水取水单位。在地表水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求时,禁止取用承压地下水,限期封闭承压地下水井。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全面推进未经批准或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机井的整治工作,2016年年底前,在灌云县燕尾港、灌南县新安、李集、新集、三口、田楼、堆沟港等地下水超采漏斗区永久填埋水井84口、封存备用水井203口。开展水源替代、地下水压缩、企业节水改水等治理工作,全面压缩地下水开采量。超采区内禁止工农业生产及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加快建设全市地下水动态监测体系。2020年年底前,力争使超采区全面达到用水总量和水位控制要求。(市水利局、国土局牵头,市发改委、建设局等参与)

加强地面沉降区管理要求。严格控制在地面沉降、地裂缝等地质灾害易发的灌云、灌南、市开发区等区域开采地下水,并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新出让地热矿业权项目必须采用对井采灌模式并确保地热回灌率达到90%以上。积极推动用于供热的地热单井采取补建回灌以及资源整合等方式解决回灌问题,减缓热储压力下降趋势,防止污染热储层。(市国土局牵头,市发改委、建设局、水利局等参与)

防治地下水污染。按照《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到2015年底前完成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和评估工作,基本掌握辖区内地下水污染状况,分析污染成因和发展趋势。充分衔接“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监测网络,整合并优化地下水环境监测布设点位,完善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实现地下水环境监测信息共享。按照省相关要求,建设国控网地下水污染检测系统。建立地下水污染(水位警戒线)风险防范体系。制定实施地下水污染防治方案。开展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整改措施,强化补给径流区的保护。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制定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防渗防漏排查工作方案和防范措施,开展全面排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和整改。建立工业企业地下水影响分级管理体系,以石油炼化、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排放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工业行业为重点,公布污染地下水重点工业企业名单。开展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安全检查,依法关停造成地下水严重污染事件的企业。加快加油站地下油罐污染防治设施改造,2017年年底前,219个加油站、499个地下油罐全部完成防渗池建设或双层罐更新改造任务。完成报废矿井回填、报废钻井、取水井封井、改用监测井等整治工作。公布环境风险大、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在限采区等区域适时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试点。(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国土局、建设局、商务局等参与)

(十五)加强重要生态功能水体保护

加强良好水体保护。2016年,对通榆河和列入国家《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2013-2020年)》的塔山湖,开展生态环境安全和河湖健康评估。按照“一河(湖)一策”原则,制定并实施现状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水体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定期公布河湖健康状况。强化良好水体的修养生息,实施水源涵养、生态清淤、湿地建设、河湖岸带生态阻隔、入湖河流整治等综合措施,严禁生态环境破坏行为,保护水生态系统完整性,确保良好水体水质和生态服务功能不降低。到2020年,通榆河水质稳定达到Ⅲ类,塔山湖主要入湖河流消除劣Ⅴ类,塔山湖水质力争达到Ⅱ类。(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水利局、财政局等参与)

开展水生态修复。加强湿地保护与修复。编制市湿地保护工程规划,健全湿地用途管制制度,探索实行湿地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加强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建设,抢救性保护淮河流域、滨海潮间带等生态区位特别重要或受严重破坏的自然湿地,逐步构建全市自然湿地保护网络体系,并纳入省体系。加大城市湿地资源保护和生态修复力度,强化城市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对重要饮用水源地、重要城市湿地、黑鹳、中华秋沙鸭等国家重点保护或珍稀濒危动物栖息湿地,开展湿地生态修复治理,提升湿地生态质量。逐步扩大退耕还湿、退渔还湿范围,扩大湿地面积,提高湿地自身生态调节和环境承载力,促进湿地生态系统进入稳定发展的良性状态。扩大全市受保护的湿地面积,以“八湖(蔷薇湖、大圣湖、塔山湖、石梁河水库、西双湖、房山水库、硕项湖、香河湖)六河(蔷薇河、通榆河、新沭河、善后河、新沂河、青口河)”以及灌河口、临洪河口、埒子口等沿海滩涂湿地为重点,全面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的自然生态特性和基本功能。到2017年,自然湿地保护率力争达到45%。到2022年,新建湿地公园3处,新建湿地保护小区30个,东海县西双湖建成国家湿地公园,全市受保护自然湿地面积达61279公顷,自然湿地保护率达50%。加强沿海滩涂湿地保护,合理控制滩涂围垦,沿海滩涂围垦生态用地比列不少于20%。(市林业局牵头,市环保局、发改委、海洋与渔业局、沿海办、水利局、农委、建设局等参与)

加大生物多样性保护力度。强化水生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2017年年底前,按省要求,实施淮河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市环保局牵头,市海洋与渔业局、林业局、水利局等参与)

(十六)推进海洋生态保护

严格涉海工程管理。认真执行围填海管制计划,严格围填海管理和监督。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及预留区、重点河口区域、重要滨海湿地区域、特殊保护海岛及重要渔业海域禁止实施围填海,生态脆弱敏感区、自净能力差的海域严格限制围填海。严肃查处违法填海行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加强海岸线调查,撤出非法挤占海岸线产业,恢复自然岸线。将自然岸线保护纳入政府政绩考核。至2020年,自然岸线(不包括海岛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市沿海办、环保局、发改委、经信委、建设局、交通局、农委、林业局等参与)

加强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坚持陆海统筹,编制实施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以控制陆源污染源为重点,强化源头防控,协同治理。重点加强沿海化工园区、入海河流、河口海湾等水环境综合整治。加强海漂垃圾整治。研究建立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建立入海河流的河海断面责任交接制度,实施总氮排放总量控制。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开展入海排污口调查,明确清理整治排污口清单和工作方案。积极配合省政府实施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及开展重点海湾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任务(削减比例、削减总量)及减排工作,推进涉海部门之间监测数据共享、定期通报、联合执法。2016年年底前,完成排污口整治方案制定。2017年年底前,全面完成非法或设置不合理入海排污口的清理。重点开展烧香河、西盐大浦河、排淡河等15条入海河流水环境综合整治。到2020年,我市入海河流基本消除劣Ⅴ类水体。实施入海河口水质净化工程,在临洪河口设立水质净化实验区,利用生物措施净化入海水质。推进沿海化工园区环保专项整治工作,通过园区雨污分流、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管网建设、完善监测及管理手段、企业污水综合整治等手段,推动沿海化工园区环保专项整治实施进程。开展港区环境整治、海滨湿地修复、岸线整治、水质生态净化的试验示范,建设港区污水排放在线监测监控系统,有效监管水污染物排放。(市环保局、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建设局、港口局等参与)

强化海洋生态保护。编制实施海洋生态红线区保护规划,加强海州湾国家级海洋公园的建设与管理,开展海州湾特殊生态系统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与修复。加大滨海湿地、河口和海湾等生态系统以及鱼类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重要渔业水域的保护力度,开展海洋生态补偿及损害赔偿等研究。对海州湾渔场、徐圩港、赣榆港等近岸海域实施生态修复。修复产卵场、索饵场及洄游通道等重要自然生境,保护滨海湿地等各类生态系统的健康,保护各级自然保护区的生态功能。加强外来入侵物种的防控和治理,维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市海洋与渔业局、环保局牵头,市沿海办、林业局等参与)

六、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科学推进水污染防治

(十七)实施控制单元精细化管理

划分控制单元类别。排查国家及省考核断面、控制单元的基本情况,划分优先控制单元、一般控制单元,细化目标设置,实施精细化管理。同时,按照国家、省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方案和技术指导,市、县(区)分别开展本行政区域的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研究,逐步建立全市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的管理体系。(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水利局、林业局等参与)

(十八)明确水环境质量目标

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逐一排查控制单元基本状况,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分类给出目标设置。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现状达到或优于III类等水质良好的控制单元,采取水生态保护及风险防范措施,确保水质不退化;对水质为劣Ⅴ类、Ⅴ类或其他水质需要改善提高的控制单元,采取综合措施大幅削减控制单元内污染物排放总量。(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建设局、水利局、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十九)做好水污染防治规划

编制实施水污染防治规划。参与编制实施淮河流域、通榆河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编制我市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防治结合、分级推进、联动执法。研究建立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体系,按照“一河一策”的思路,确定流域重点治理区域和重点投入方向,探索推行基于控制单元的差别化流域水环境管理政策。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重金属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污染物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整治力度。汇入富营养化湖库的河流应实施总氮排放控制,落实控源、截污、清淤、活流措施,到2020年富营养化水平有所好转。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主线,实施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总量双控制度,对化工、造纸、制药、印染、电镀等重污染行业实施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推进水质超标小流域及交界断面的整改,相关区域要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深化实行“河长制”、“断面长”工作方案,加快推进主要污染河段的污染整治。到2020年,淮河流域、通榆河连云港段水质明显改善,水质稳定达到Ⅲ类。(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建设局、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七、建立推行排污许可制度,协调推进各项监督管理

(二十)实施排污许可制度

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按国家和省统一部署,2016年年底前,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及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地区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污染源于2017年年底前完成。(市环保局负责)

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严格执行《江苏省排污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和排污许可证台帐管理体系,2017年年底前完成市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并纳入省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开展证后监管,对排污单位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排污口等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进行汇总,并向社会公开。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在满足周边水域总量控制目标要求的前提下,实施排污权交易。对水质超标的控制单元,排污单位不允许作为受让方与本辖区范围以外的排污单位进行交易。强化海上排污监管,按省要求研究建立海上污染排放许可证制度。(市环保局牵头,市海洋与渔业局参与)

(二十一)深化总量控制制度

健全总量管理体系。按照国家、省相关要求,完善全市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统计范围。适时将总氮、总磷、主要重金属等对水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污染物纳入流域、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体系,按省要求实行排海总氮总量控制。按照区域、流域总量控制目标,结合水环境质量改善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兼顾技术经济水平,统筹确定控制单元内排污单位的总量控制额度。市、县(区)环保主管部门主要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和随机抽查方式,考核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重点检查水环境质量差或水环境质量下降,以及水污染物减排数据与水环境质量变化趋势严重不一致的县(区)。严格控制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水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有毒有害水污染物排放量控制目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排放相关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建设局、水利局、农委等参与)

(二十二)水环境质量与水污染源监测

加强水环境质量监测。按照省行政单元全类型水环境监测点位体系及评估考核办法,优化全市地表水、地下水、近岸海域、饮用水水源地、城市水体等监测网络,增补或优化跨界河流、入海河流和近岸海域水环境监测点位。健全自动监测网络,在跨省市界、入海河流(陆海分界断面)、重点饮用水水源地等重要断面新建自动监测点位,实现全覆盖。省市统筹,加强市、县(区)环境监测机构水环境监测基础能力建设,提高水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持久性污染物、水生生物等监测预警能力,加大应急监测和快速监测能力投入,全面提升我市水环境监测对水环境治理的支撑作用。(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海洋与渔业局、国土局等参与)

强化废水污染源监测监控。完善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国控、省控、市控废水污染源全部纳入监控平台,实现县(区)、市、省监控中心数据双向传输及交换。积极推进特征污染物自动监控技术研究,重点园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逐步安装含特征污染物的自动监测监控系统,达到实时监控、及时预警要求。城镇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控进、出水主要污染物浓度及水量,并联网至住房城乡建设、环保监控平台。(市环保局牵头,市建设局、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二十三)研究制定水污染防治规章标准

研究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国家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化学品环境管理等法律法规、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规规章为指导,研究制定或完善连云港市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海洋环境保护、排污许可、排污权交易、污染责任保险、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地下水管理、环境监测、生态流量保障、水环境补偿、船舶和陆源污染防治等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加快《连云港市海洋牧场管理条例》的制定实施。及时清理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市法制办牵头协调,市环保局、建设局、水利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研究制定基于水环境质量改善需求的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执行国家、省制修订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和污染防治技术政策。造纸、印染、制药等行业适时执行国家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针对不达标的特定流域,在省组织指导下,研究制定基于水环境质量改善需求的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实施。(市环保局牵头,市建设局、发改委、经信委、质监局、卫计委等参与)

八、开展水环境风险防控与管理,加强水污染事故应急

(二十四)水环境风险防控与管理

强化环境风险源头管理。开展全市石油化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行业的环境风险评估,提出布局指导意见。全面调查淮河流域沿岸、沿海等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等基本状况,以排放重金属、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生产使用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的污染源为重点,建立重点风险源清单,研究开展重点风险源环境和健康风险评估。2016年年底前,编制完成对水源地、环保敏感目标构成威胁的风险源转移、搬迁计划方案,明确年度计划任务。到2020年,完成方案中全部高风险企业或仓储设施的转移、搬迁任务。(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安监局、卫计委等参与)

强化海运船舶的环境监督管理。建设船舶废油、散装危险化学品洗舱废水、船舶生活污水和垃圾的收集、储存、处理处置系统。加强船舶海上溢油及有毒液体物质泄漏等污染事故应急能力的建设,进一步完善突发性事件应急反应机制。支持液化天然气动力船舶的应用改造。对境外船舶压舱水和固体废物开展外来物种监测,严控有害外来物种入侵。(连云港海事局牵头,市环保局、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防范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根据国家及省公布的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加强化学品生产、储运过程风险监管,落实重点环境管理类的化工有毒污染物排放、转移登记制度。建立水陆危险废物运输联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向水体倾倒、抛洒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交通局、安监局、公安局、连云港海事局等参与)

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2017年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农委、海洋与渔业局、卫计委等参与)

(二十五)加强水污染事故应急

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故。2016年,制定完善市、县(区)级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编制《连云港市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市环保局、连云港海事局牵头,市建设局、水利局、交通局、农委、卫计委、公安局、港口局等参与)

九、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发挥协同作用合力

(二十六)强化科技对水环境管理的支撑作用

加强水环境管理应用研究。重点支持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及监测、跨区域水环境生态补偿、水环境损害评估、水资源水环境承载力预警机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和水上溢油应急处置技术、排污许可证管理及信息平台建设等研究。探索开展特征污染物自动监测技术、新型污染物风险评价、水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等应用基础研究。完善水环境科技领域的国内外交流合作机制,鼓励市内科研机构与国内外高水平科研机构建立稳定的合作伙伴关系,引进急需的环境管理及污染治理关键技术,联合开展相关技术研发。(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建设局、水利局、农委、卫计委等参与)

加大水处理关键技术研发与应用。围绕水污染防治关键技术需求,组织实施国家、省和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重点支持研发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工业高盐废水脱盐及盐泥处置、海水淡化、地下水污染修复、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危险化学品事故和水上溢油应急处置等关键应用技术。加强水处理技术创新共享平台建设,推动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水处理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开展紧密合作,示范推广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技术。(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建设局、水利局、农委、交通局等参与)

大力发展环保产业。严格落实国家关于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为的规定,规范环保产业市场。严格执行国家、省在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的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引导推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市发改委、经信委牵头,市科技局、财政局、环保局、建设局、水利局等参与)

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按国家、省统一要求,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严格执行国家、省环境治理第三方服务的管理办法,明确资格准入条件、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理顺各方职责,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强化融资及服务功能,建立健全第三方治理服务新机制。支持鼓励互联网技术与环保服务业融合发展,积极培育环保电商等新业态。(市发改委牵头,市科技局、财政局、经信委、环保局、建设局等参与)

(二十七)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理顺资源环境价格。积极推行差别化水价。2016年年底前,县级以上建成区全面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2020年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引导全社会合理用水、节约用水。(市物价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建设局、水利局等参与)

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合理制定农业用水价格,探索实行分类水价、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和两部制水价,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为我市全面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奠定基础。适时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结构性调整工作。调整水利工程供水分类,研究制定新增用水分类定价原则,逐步提高非农业用水价格。(市物价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水利局、农委等参与)

严格执行差别化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充分发挥价格政策的引导作用,按照建立的水资源费差别化征收体系,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非超采地区;对易于造成水资源浪费的行业执行较高的征收标准,形成倒逼高耗水产能退出机制。(市物价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水利局、建设局等参与)

完善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政策。进一步完善城镇污水处理收费体系,合理调整征收标准,收费标准要满足支付污水收集、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运行成本及合理收益的需要。全面实施按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等级收取污水处理费的差别化价格政策。2016年年底前,全面开征建制镇污水处理费和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市物价局、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建设局、环保局、水利局等参与)

完善排污收费政策。根据国家、省出台的排污费征收管理具体规定,研究创新污水处理付费模式,考核指标从保底水量、处理水量向污染负荷削减量转变,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实施差别化征收政策。2016-2017年和2018年分别将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4.2元和5.6元。鼓励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高于市定征收标准,并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根据考核标准实行差别化征收。2016年,所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按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对已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且符合相关监测规范要求的企业,也按照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市物价局牵头,市财政局、环保局、经信委等参与)

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大型环保设备,必需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质监局、环保局、连云港海关等参与)

完善激励机制。建立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财政局、环保局、建设局、水利局等参与)

推行绿色信贷政策。积极发挥金融机构在水污染防治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畅通融资渠道。加强各级环保部门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的联动,2017年年底前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构建守信鼓励与失信警示或惩戒机制,对节水环保产品和环境友好产品生产企业给予信贷倾斜,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充分发挥环境信用信息对企业融资的激励约束作用。对节能减排显著地区的企业和项目,可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对列入黑名单和限批区域的企业,从严控制授信。(人民银行连云港市中心支行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水利局、连云港银监分局等参与)

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推进涉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贮存、运输、重金属等高环境风险企业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鼓励其他排污企业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开展政府投保环境巨灾保险试点,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和污染事故理赔机制。发挥保险机制的风险防范和社会保障功能,对参保企业贷款授信、申报污染防治资金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逐步扩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覆盖面。(市环保局、连云港市保险行业协会牵头,市经信委、连云港银监分局等参与)

深化水环境补偿制度。以省水环境区域补偿办法为指导,在我市已开展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的基础上,将各县(区)主要入海河流逐步纳入全市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范围,优化补偿断面设置及补偿标准,及时修订市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方案和监测管理办法,健全覆盖全市的水环境区域补偿制度。(市财政局、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水利局等参与)

(二十八)环境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

加强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能力。按省统一部署,加强我市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管理与技术支撑队伍建设,2017年年底前,进一步完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的评估机构、人员,落实鉴定评估制度规范。2020年年底前,基本形成覆盖全市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能力。(市环保局牵头,市司法局、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实施环境责任追究制度。按照省建立的相关制度要求,落实环境污染责任赔偿制度,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须排除危害,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并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损害给予赔偿,为环境修复提供资金保障,涉嫌刑事犯罪的交公安部门立案查处。实施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机制。(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交通局、海洋与渔业局、连云港海事局等参与)

十、加强保障措施落实,保障水污染防治成效

(二十九)落实考核责任

强化地方党委政府责任。市、县(区)切实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全力推进水污染防治各项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总责。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和省部署要求,于2016年制定并公布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分别报省、市人民政府备案。工作方案应明确水污染防治目标、重点任务、资金政策保障和监管措施。2016-2020年,逐年制定年度目标、水污染防治项目、责任分工、资金来源和实施进度计划,并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建设局、水利局等参与)

明确各有关部门管理责任。充分发挥市政府建立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联席会议制度作用,优化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完善全市水污染防治协作机制。成员单位定期会商,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协调推进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等工作。市环保局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探索建立陆海、河湖、城乡、地表地下统筹的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机制。积极参与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加强与其它城市间的互动合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科技局、经信委、财政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农委、国土局、海洋与渔业局、林业局、连云港海事局等参与)

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按照排污许可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开展自行监测或者委托第三方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国有企业、上市企业要自觉带头落实治污减排和环境风险防范责任,向社会公开环境承诺。工业集聚区内企业建立环保自律机制,共同承担治污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国资委、经信委、商务局等参与)

严格目标任务考核。构建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根据省人民政府与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切实落实“一岗双责”。每年对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按照《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江苏省市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环保工作实绩考核暂行办法》等规定,考核结果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并送交干部主管部门,并作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参与)

将考核结果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市财政局、发改委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要约谈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取消环境保护荣誉称号。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监察局参与)

(三十)加大资金投入

促进多元投入机制。充分运用市场、财税、金融、投资、价格等经济手段建立水污染防治投入新机制,确保地方各级财政、企业和社会水污染防治投入逐步增长,建立全面科学实用的统计方法,做好水污染防治投入统计工作。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广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人民银行连云港市中心支行、市发改委、财政局牵头,市环保局、建设局、统计局、连云港银监分局、连云港市保险行业协会等参与)

增加政府资金投入。研究采取专项转移支付等方式,实施“以奖代补”、“以奖促治”。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大对水污染防治项目的财政投入力度,统筹有关资金,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饮用水全过程安全保障、河道整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黑臭水体治理、海绵城市建设、近岸海域生态保护等项目和工作。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与运行经费、环境执法工作经费分级予以全额保障。(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建设局、农委、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三十一)加大执法力度

稳定达标排放与排污单位红黄牌管理。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全面实现达标排放。2015年年底前,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及时公布大检查开展情况和违法案件查处信息,结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状况,达标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超总量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实施动态管理。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抽查,结果向社会发布。(市环保局负责)

完善市、县(区)检查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强化各级环保部门和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和单位的协作,在省统一指导下,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健全重大案件会商督办、信息共享、常设联络员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积极支持、配合法院环境案件审判工作,推动设立环境保护法庭,集中审理或审查有关环境保护案件。对环境法律法规执行、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后督查,挂牌督办严重污染环境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环境违法案件。不断完善环保督政体系,加强对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环保工作的监督。(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参与)

严惩环境违法行为。综合运用挂牌督办、区域限批、按日计罚、限产停产、查封扣押、行政拘留、司法介入等手段,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2016年年底前,市、县(区)人民政府完成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排查和清理整改工作。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违法行为。重点打击主观恶意通过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水上倾倒危险废物,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应予以追责。(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建设局、海洋与渔业局、连云港海事局等参与)

(三十二)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工业园区要配备必要的与职责任务相适应的环境监管力量。推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2015年年底前,市、县(区)将行政区域划分环境监管网格,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参与)

提高环境监管能力。2016年年底前,完成全市所有环境监察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工作,所有环境监察机构要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县级以上的监察机构装备达标率应根据环保部确定的比例要求逐年提高。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海监执法、渔政执法等专业技术培训。2017年年底前,现有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全部接受至少一次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建立对下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环境监管执法职责情况的稽查制度。市、县(区)每年对本行政区内的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进行稽查,并将稽查情况通报当地政府。(市环保局牵头,市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海洋与渔业局参与)

(三十三)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

依法公开水环境状况信息。市、县(区)环保相关主管部门定期在主要媒体上及时发布全市、县(区)水环境质量状况、饮水安全状况、黑臭水体治理进展、水体达标整治进展、环保“红牌”、“黄牌”企业名单、环境违法案件处罚情况、重点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等。建立重点排污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切实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国控重点排污单位应在省级、市级环保部门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其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污口、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环保部门要定期公布对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性监测结果。(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国土局、海洋及渔业局等参与)

研究发布工业集聚区环境友好指数、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城市和县(区)环境友好指数等信息。(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等参与)

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制定水污染防治宣传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分年度组织实施。深入开展新闻报道,详细解读水污染防治措施内容,跟踪报道工作成效。把水资源节约、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保护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为公众、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政策、法律、法规培训和咨询,引导自觉履行社会环保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委宣传部、教育局、水利局、建设局、卫计委等参与)

构建全民行动格局。支持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水环境保护公益活动,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一经查实,可给予举报人奖励。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倡导文明、节约、绿色、健康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在全社会牢固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共同改善水环境质量。(市环保局牵头,市委宣传部、教育局、建设局、水利局、民政局、法院等参与)

我市正处于适应经济新常态、努力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关键时期,水污染防治任务繁重艰巨,各地区、各部门要本着对人民群众和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态度,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关系,把水污染防治作为重大的民生工程、德政工程。按照“地方履行属地责任、部门强化行业管理”要求,明确责任主体,依法依规狠抓贯彻落实,突出重点,综合整治,务求实施,以硬措施完成硬任务,确保全市水环境治理与保护目标如期实现。

     

 
关键词: 水污染防治 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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