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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2017-01-0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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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 ]:各开发区(基地)管委会,各区(县)科技局,各有关单位: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的有关规定,为落实市政府《西

各开发区(基地)管委会,各区(县)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的有关规定,为落实市政府《西安市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方案(2016—2018)》(市政办发〔2016〕92号)要求,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对原《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市科发〔2013〕40号)进行了修订完善,同时制定了《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现将《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科学技术局

附件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为贯彻落实中共西安市委、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 打造“一带一路”创新中心的实施意见》(市发〔2016〕4号)和《西安市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方案(2016—2018)》(市政办发〔2016〕92号)文件精神,不断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西安市辖区内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已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且处于有效期内的企业,不再进行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第四条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可通过科技计划、政策服务等方式给予支持。

第六条西安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实施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七条西安市科学技术局作为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下设认定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高新技术产业处,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二)建立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

(三)协调、解决认定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五)负责备案符合条件的审计机构;

(六)建立并管理“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

第八条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航空基地、航天基地、国际港务区,各区县科技局,根据本办法负责本辖区内的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征集和推荐工作。

第九条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

(六)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40%以上;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条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

企业登录“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填写完成 “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向认定管理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9.企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提供“申报材料承诺书”。

(三)专家评审

认定管理机构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由专家组提出评审意见。

(四)认定、公示

认定管理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作出认定结论。经认定的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在“西安科技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西安科技网”上公告认定结果,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授牌;有异议的,由认定管理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

第十一条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在期满后可重新申请认定。企业获得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在“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第十二条已认定的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其高新技术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重新申请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经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第十三条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采用“常年受理,集中认定”,每年分上下半年各进行一次认定。

第十四条已认定的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三)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被取消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管理办公室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十五条参与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的有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违反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西安市科学技术局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西安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原《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市科发〔2013〕40号)同时废止。

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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