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合同示范文本供公共机构用能单位(甲方)就保障自身运转的用能事项与节能服务公司(乙方,含全部联合体成员单位)订立能源费用托管项目服务合同时参照使用。
二、甲方、乙方在使用本合同前应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内容,并可以对本合同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三、本合同示范文本的相关条款中留有空白位置,供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者补充约定,相关条款中需要约定的内容较多、篇幅较长的,可以调整为合同附件。本合同“□”的部分供甲方、乙方协商选择,共同约定或选择的,在空格处划“√”;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请保留空格或在空格处划“×”,以示不予选择。
四、本合同示范文本仅适用于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事项;除水、电、燃气、蒸汽、热力等纳入托管范围的能源资源系统发生的运维事项以外,不适用于其他未纳入托管范围的各类系统的运维事项或其他物业事项。
五、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涉及的有关术语,其定义如下:
(一)合同能源管理:指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以契约形式约定项目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服务,用能单位以合同约定的节能效益、节能服务费或能源托管费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二)能源费用托管:指用能单位委托节能服务公司,进行电、气、煤、油、市政热力、集中供冷、水等能源资源系统的运行、管理、维护和改造,用能单位将根据能源基准确定的费用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作为托管费用,节能服务公司通过科学的管理运行和节能技术的应用达到节约能源资源、减少费用支出等目的,获取合理的利润的一种合同能源管理形式。
(三)能源托管费用:指甲乙双方签订能源费用托管项目服务合同后,根据能源基准确定的甲方(用能单位)支付给乙方(节能服务公司)的能源托管款项。既包括按照托管范围内的能源基准和相应能源资源单价测算得出的能源资源费用,也可包括对托管范围内能源资源系统的运行管理、维修维护等运维费用。
(四)能源托管期:指乙方向甲方提供能源费用托管服务,甲方向乙方支付能源托管费用的期限。
(五)乙方新增设备:指本项目下所有由乙方采购并安装的设备、设施和仪器等设备财产。
(六)甲方原有设备:指与项目建设或运行相关的,甲方自有的除乙方新增设备之外的其他所有设备设施及仪器等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