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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县(区)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项目框架协议GF-2026-2622

2026-06-17 50321 0.37M 0

一、本框架协议供整县(区)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项目中,负责组织开展政府采购的节能主管部门或牵头单位(甲方),与中标的节能服务公司(乙方,含全部联合体成员单位)订立能源费用托管服务框架协议时参照使用。框架协议签订后,纳入托管范围的各个公共机构用能单位应当与节能服务公司就本单位具体能源费用托管服务项目(子项目)单独签订子合同,子合同可参考《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项目服务合同(示范文本)》(GF-2026-2621),并根据本框架协议已经约定的事项,修改、增补或删减相应条款,也可自行拟定。整县(区)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项目也可以统一订立合同、不就子项目单独签订合同,可参考《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项目服务合同(示范文本)》(GF-2026-2621)自行拟定合同,不使用本框架协议。

二、甲方、乙方在订立框架协议之前应审慎、全面核查对方资质条件,确保双方均具备订立和履行合同的主体资格。

三、甲方、乙方在使用本框架协议前应仔细阅读本框架协议全部内容,并可以对本框架协议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四、本框架协议的相关条款中留有空白位置,供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者补充约定,相关条款中需要约定的内容较多、篇幅较长的,可以调整为协议附件。本框架协议“□”的部分供甲方、乙方协商选择,共同约定或选择的,在空格处划“√”;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请保留空格或在空格处划“×”,以示不予选择。

五、本框架协议仅适用于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事项;除水、电、燃气、蒸汽、热力等纳入托管范围的能源资源系统发生的运维事项以外,不适用于其他未纳入托管范围的各类系统的运维事项或其他物业事项。

六、本框架协议及相关附件中涉及的有关术语,其定义如下:

(一)合同能源管理:指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以契约形式约定项目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服务,用能单位以合同约定的节能效益、节能服务费或能源托管费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二)整县(区)能源费用托管:指甲方(节能主管部门或牵头单位)和用能单位委托乙方(节能服务公司),进行电、气、煤、油、市政热力、集中供冷、水等能源资源系统的运行、管理、维护和改造,并将根据能源基准确定的费用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作为托管费用,节能服务公司通过科学的管理运行和节能技术的应用达到节约能源资源、减少费用支出等目的,获取合理的利润的一种合同能源管理形式。

(三)能源托管费用:指甲方、用能单位(具体实施托管的公共机构)与节能服务公司签订能源费用托管项目服务合同后,根据能源基准确定的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能源托管款项。既包括按照托管范围内的能源基准和相应能源资源单价测算得出的能源资源费用,也可包括对托管范围内能源资源系统的运行管理、维修维护等运维费用。具体范围以能源费用托管项目服务合同约定为准。

(四)能源托管期:指节能服务公司向甲方、用能单位提供能源费用托管服务,甲方或用能单位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能源托管费用的期限。

(五)用能单位:指依据本框架协议,纳入能源费用托管范围的公共机构。

(六)乙方新增设备:指能源费用托管项目下所有由乙方采购并安装的设备、设施和仪器等设备财产。

(七)用能单位原有设备:指与项目建设或运行相关的,用能单位自有的除乙方新增设备之外的其他所有设备设施及仪器等财产。

(八)子项目:指在本项目范围内,节能服务公司根据各个用能单位或办公区实际情况,分别提供能源费用托管服务的各个具体项目。

(九)子合同:依据本框架协议,用能单位与节能服务公司就子项目签订的具体能源费用托管项目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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