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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2016年工业节能监察计划

2016-04-08    来源:中国节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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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 ]:重庆市2016年工业节能监察计划根据《节约能源法》、《节能监察办法》等法律规定,为依法推动节能工作,充分发挥节能监察在贯彻落实节能法律法

重庆市2016年工业节能监察计划

根据《节约能源法》、《节能监察办法》等法律规定,为依法推动节能工作,充分发挥节能监察在贯彻落实节能法律法规、加强节能管理等方面的监督作用,实现全市工业节能在“十三五”期间取得良好开局,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年度计划。

一、总体思路

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推动工业转型升级、助推经济提质增效为目标,树立引导与约束并重、监管与服务相结合的工作思路,进一步深化节能监察体系和联合执法机制,提升节能监管合法性、针对性和时效性,强化节能监察执法力度,推动重点用能企业能源利用效率和节能管理水平不断提升,为全市节能目标顺利完成作出新的贡献。

二、重点专项监察计划

(一)开展万家企业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考核。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万家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实施方案》,根据市经济信息委关于万家企业2015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的部署,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要认真制定年度评价考核工作具体实施方案,会同区县经济信息委对158家万家企业2015年节能量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3月中旬前完成企业自查工作,4月20日前完成对企业的现场考核,4月底完成考核评价汇总上报市经济信息委。

(二)电解铝、水泥行业阶梯电价执行标准核查。

按照国家电解铝、水泥行业阶梯电价政策要求,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负责对我市3家电解铝企业、63家水泥企业的单位产品电耗实施专项核查,并与国家阶梯电价执行标准进行对标。电解铝企业专项监察4月底前完成现场监察,形成专项监察报告报市经济信息委;水泥企业专项监察7月底前完成现场监察,形成专项监察报告报市经济信息委。

(三)重点用能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专项监察。

根据国家现行能耗限额标准,结合我市重点用能行业能耗限额轮流监察计划,今年计划对我市燃煤火电机组、化工企业的单位产品能耗情况实施专项监察。同时将监察结果与国家现行能耗限额标准进行对标,对不达标的企业督促整改。7月份下发通知,11月底前完成现场检查工作,12月底完成资料汇总形成检查总结报告及分项报告上报市经济信息委。

(四)落后电机、配电变压器淘汰情况专项检查。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委《电机能效提升计划》、《配电变压器能耗提升计划》要求,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要对照在用低效电机淘汰路线图、高耗能配电变压器淘汰计划,对生产和使用企业实施监察,核查落后设备淘汰情况,督导企业按要求完成停止生产和淘汰的任务。7月份下发通知,10月底前完成现场检查工作,11月底完成资料汇总形成检查报告上报市经济信息委。

三、日常节能监察工作

(一)节能法律法规落实情况日常监察。

根据《节约能源法》和《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相关规定,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要按照自身权责范围,对全市重点用能企业建立能源管理制度、落实能源负责人备案、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企业能源计量统计等节能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察。

(二)工业技改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日常监察。

根据我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通知》(渝经信发〔2015〕25号)要求,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要充分认识节能评估作为行政许可的法律意义,严格按照权责范围对辖区内工业技改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展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同时,对以往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察。

(三)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情况日常监察。

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要对照《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前三批)、《高耗能老旧电信设备淘汰指导目录(第一批)》及其他相关淘汰落后目录等政策文件,在其他专项或日常监察工作中,对工业企业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情况进行监察。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重点专项监察工作以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为主,各区县经济信息委配合;日常监察工作以各区县经济信息委为主,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配合。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要积极主动适应节能工作新变化,结合年度目标任务,细化措施手段,明确工作责任,认真抓好落实,确保按时保质高效完成各项节能监察工作任务。

(二)严格依法监察。

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各区县经济信息委要依据《节约能源法》、《节能监察办法》等法律规定,进一步规范节能监察工作程序,严格依法行政。对在监察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给予限期整改、罚款等行政处罚。各节能监察执法机构要建立节能监察定期通报、公示制度,依法公开节能监察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三)严明工作纪律。

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各区县经济信息委在开展监察工作过程中,要切实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规范书面监察、现场监察行为,保守被监察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树立节能监察公正廉洁、依法监察的良好形象。监察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谋取利益,不得向被监察单位收取费用,如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四)深入宣传教育。

依托节能宣传周、全国低碳日等主题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各类新闻媒体,多渠道宣传各类节能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积极开展节能普法教育,提高公众节能法律意识,营造全社会合力推进节能工作的良好氛围。

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司,重庆市发展改革委。

 
关键词: 计划 监察 节能 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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