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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6-04-1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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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 ]:南京市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快推进我市环境污

南京市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快推进我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生态文明建设部署和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要求,以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为导向,以绿色产业发展为根本,以促进现代服务业为载体,以规范排污行为抓手,充分发挥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的作用,积极推动建立“排污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的治污新机制,提高我市环境污染治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强化排污单位治污主体责任,第三方承担具体治污责任。

2.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以市场机制作用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尊重企业主体地位,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3.坚持政府引导推动。发挥政府的引导推动作用,通过强化约束机制,完善政策引导,建立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第三方治理市场。

4.坚持专业高效原则。发挥第三方治理企业的专业、高效优势,通过强化经济约束和监督措施,提高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水平。

(三)主要目标。2017年年底前,推进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重点行业等领域第三方治理试点工作;2020年年底前,在试点工作基础上,拓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场。至2025年,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场机制进一步完善,市场活力进一步加强,行业实力进一步提升,污染治理效率进一步提高,涌现一批技术能力强、运营管理水平高、综合信用好的环境服务专业企业。

二、服务领域及形式

(四)服务领域。鼓励政府、排污单位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在全市公用基础设施、工业企业、工业园区等多个领域开展多种形式的第三方治理服务。

(五)服务形式。

1.第三方治理企业全部或部分拥有治污设施产权,接受排污单位委托,治理其排放出的污染物。

2.第三方治理企业不拥有治污设施产权,接受排污单位托管,负责其治污设施运营管理。

3.第三方治理企业接受政府委托,利用多种资金投入方式,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或者针对所有环境污染问题提供综合服务或解决方案。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第三方治理服务形式。

三、明确各方责任

(六)排污单位履行主体责任。排污单位是污染治理责任主体,依法承担排放污染的相关行政、民事、刑事等法律责任。主体责任包括:

1.依法采取相关措施,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2.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进行排污,不得超标、超总量排放;

3.规范排污方式,严禁通过各种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4.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5.切实履行环境风险防范责任;

6.对第三方治理企业行为实施有效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主体责任。

(七)第三方治理履行约定的污染治理责任。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排污单位委托要求,进行有效治理,承担约定的污染治理责任。治理责任包括:

1.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配合排污单位做好社会公开、风险防范等工作;

2.依法监督排污单位实际排放情况,与委托治理内容与实际排放不符的,应向环保等监管部门报违法行为;

3.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环境污染的,应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依约补偿排污单位经济损失;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治理责任。

(八)政府履行监管责任。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承担对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治理企业的监管责任,依法查处违法排污行为。

四、创新激励机制

(九)释放市场内生动力。强化监督管理,严格治污要求,规范排污成本,倒逼排污单位建设匹配更高水平的污染治理设施,不断提升运行管理水平,释放委托第三方治理的内生动力。

(十)完善扶持发展政策。将第三方治理作为生产性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支持目录的解释和细化,落实相关税收、补贴、融资、担保、从业人员培训、服务平台建设等产业扶持政策。优化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改造补贴以及燃煤电厂脱硫、脱硝和污水处理厂排污收费差别化政策,支持直接承担治理业务的企业。

(十一)加大经济支持力度。搭建政府、企业和金融机构间的沟通合作平台,引导和推动银行机构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对资信良好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简化信贷申请和审核手续。推动绿色信贷发展。建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机制。鼓励本市融资性担保为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并积极引入创业基金、融资租赁等,拓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重大项目企业融资渠道,推行小额贷款保证保险。

(十二)构建信息交换平台。鼓励构建第三方治理企业信息交换平台,提供第三方治理企业业绩、技术、资质等相关信息,实施评级制度,便于排污单位择优选取,充分发挥市场淘汰机制。

五、规范服务行为

(十三)健全规范第三方治理合同约束。排污单位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签订规范治理合同,明确委托事项要求、双方责任义务、相互监督制约机制、赔偿补偿机制等,通过履约保证金(保函)、担保、调解、仲裁等方式,建立健全履约保障和监督机制,依法保护相关方权益,避免责任推诿。

(十四)建立第三方治理企业诚信体系。将第三方治理企业不规范运营、偷排漏排,以及运营设施未达到环保相关要求等信息,纳入本市企业征信系统和社会公共信用服务平台,并与融资、担保等相关政策挂钩。鼓励第三方治理企业发布年度环境责任报告。

(十五)加强行业自律。南京环保产业协会、江宁开发区环境服务业集聚区等环境污染治理企业行业组织,建立行规行约和自我约束机制。支持行业组织开展能力评估、等级评定、培训教育、展示交流、信息统计、技能比赛等工作。

(十六)鼓励社会监督。推动排污单位污染治理和排放信息公开,加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和监督性监测信息的网上公开力度。定期公布环境违法信息,对涉及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一并予以公开。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和投诉受理机制,积极引导新闻媒体、公众和民间机构参与环境污染治理的社会监督。

 
关键词: 实施 办法 通知 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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