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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财政: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财税环境

2014-08-27    来源:中国节能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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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 ]: 日前,厦门市财政局出台《贯彻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财税环境。

    日前,厦门市财政局出台《贯彻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财税环境。该《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今年起,厦门财政预算安排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提高到1亿元,并按照财力情况及实际需要逐步增加资金规模,通过无偿资助、股权投资、业务奖励、代偿补偿、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细则》注重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公平有序的财税环境。政策上,帮助民企用足、用好、用活财税政策;法治上,帮助民企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诚信建设、提升管理能力;服务上,减少和简化财政工作中涉企事项的审批程序和手续,帮助企业掌握财税政策。

  《细则》指出,符合条件可享受优惠政策的民营企业,应于享受政策年度的次年7月底前,按照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收款国库属性向对应的区级财政部门提交申请,收款国库属性为市级金库的,由市财政指定的区级财政部门受理。具体四项举措如下:一是“即征即奖”奖励给企业。符合税法规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民营小型微利企业,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其所属期为2014年度及2015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以“即征即奖”的方式奖励给企业。二是每年增量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2014年至2016年,对新增的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民营批发和零售企业,以企业上年度缴纳的地方级税收收入为基数,2016年12月31日前每年增量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三是对个人所得税进行扶持。民营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给个人的,转为增资或在本市再投资用于扩大再生产部分,其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予以全额扶持。四是奖励扶持新成立小微企业。自2014年7月1日起新创办的小微企业,对其成立后3年内产生的地方级税收收入全额奖励给企业。申请企业在申请享受该政策的各年度内均应符合小微企业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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