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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第二个环保干部容错办法出台,哪些情形可以免责?

2019-04-11    来源:中国节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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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 ]:近日,山东省出台环保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成为继浙江之后,第二个专门针对环保干部容错免责的实施办法。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表示,
 近日,山东省出台环保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成为继浙江之后,第二个专门针对环保干部容错免责的实施办法。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表示,容错实施办法有利于保护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不过,实施过程中要做到公开透明,防止明知故犯或一错再错。
办法要求客观公正地评价干部
近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系统干部履职尽责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据悉,这是全国范围内第二份关于环保干部容错纠错办法。
今年1月,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党组与驻厅纪检监察组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生态环保干部改革创新担当作为容错免责的实施意见(试行)》,成为首份专门针对环保干部容错免责的实施意见。
记者发现,在两省规定的具体容错情形中,勇于探索、先行先试、大胆创新、主动担当等,成为界定容错的关键词。
山东印发的实施办法规定了12种履职尽责的情形和10种从轻、减轻处理或者予以免责情形。
该办法提出,容错纠错要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合理界定容错情形和条件,结合不同阶段、不同地区和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历史地、全面地、辩证地看待改革发展中出现的失误和偏差,客观公正地评价干部。
具体的10种容错情形包括:在贯彻新发展理念、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中,积极作为、勇于探索,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的;在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中,先行先试、突破常规,出现探索性失误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在扎实推动高质量发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做好保障和改善民生等重点工作中,敢于决策、大胆履职、攻坚克难,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的等。
浙江规定6种情形不得以容错免责为由
去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对建立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等提出明确要求。随后,各地制定出台了相应实施意见。
不过,专门针对环保干部的容错纠错机制文件还不多见。近年来,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生态环保工作广受关注。一大批环境问题得到整改,不过,一遇到环境问题就“问责环保”的情况时有发生。有评论指出,制定针对环保干部的容错纠错机制,有利于让环保干部轻装上阵。
此前,浙江省印发相关实施意见,划定了12种免责情形,包括在贯彻执行上级指示决策部署中,为推动发展、攻坚克难,主动解决问题而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出现失误或错误;在实施重要规划、落实污染防治目标、推进环境质量改善和生态环保督察整改过程中,因自我加压、提高标准,客观原因致使自定目标任务未能完成等。
同时,意见也明确了不得以容错免责为由从轻、减轻或免予责任追究的6种情形,包括对引发重大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事件、明知故犯或在同一问题上重复出现失误和借改革创新之名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等。
专家:容错机制能保护环保干部工作积极性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认为,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已成为新时代下的重要任务和支撑。因此,在未来一段时间内,生态环保的效率和监管十分重要。
竹立家说,生态环保问题十分复杂,涉及方方面面,要彻底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对于环保干部职工而言,任务艰巨。因此,制定针对环保公务人员的容错免责机制,对于保护他们的工作主动和积极性,十分重要。
不过,为了避免有人明知故犯或屡次犯错,竹立家建议,具体实施过程中要做到公开透明,防止以容错免责为理由降低环保工作效率。
 
关键词: 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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