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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被国家正式确定为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省份

   2015-04-21 湖北省人民政府2400
核心提示:国家发改委近日发文,决定在深圳、内蒙古西部试点的基础上,将湖北、安徽、云南、宁夏四省区列为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

国家发改委近日发文,决定在深圳、内蒙古西部试点的基础上,将湖北、安徽、云南、宁夏四省区列为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

输配电价改革是国家的一项重大改革,也是电力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改变对电网企业的监管模式,即由目前的核定购电售电两头价格、电网企业获得差价收入的间接监管,改变为以电网资产为基础,对输配电收入、成本和价格全方位直接监管。电网企业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输配电价收取过网费,不再以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价差作为主要收入来源。

据了解,按照国家发改委批准的深圳市输配电价水平,2015年比2014年每千瓦时降低1.23分,全年降价金额约9亿元,可通过降低销售电价的方式惠及广大电力用户。

湖北省作为输配电价改革的先期试点省份,将尽快拟定并上报试点方案,测算输配电价格,根据国家发改委批复,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湖北省电网公司2014年售电量共1312亿千瓦时。

国家发改委要求,试点地区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加强与有关部门合作,组织精干力量扎实推进,确保按期完成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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