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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鼓励社会监测机构参与污染源监测

   2015-08-28 中国环境报1510
核心提示: 为引导社会力量积极有序参与环境监测服务,湖北省环保厅日前发布了《关于推进湖北省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范社会化环境监测市场行为,以促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良性发展.

为引导社会力量积极有序参与环境监测服务,湖北省环保厅日前发布了《关于推进湖北省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范社会化环境监测市场行为,以促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良性发展。

《意见》强调,要准确把握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总体方向。以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强化政府部门在制度建设、政策制定及监管方面的职责,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为全省环境监测服务市场培育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积极推进社会力量参与服务性环境监测业务,有序放开环境监测公共服务的业务领域。同时,转变传统监管思维,建立完善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管理制度,强化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维护环境监测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

《意见》要求,要构建环境监测主体多元化的环境监测总体格局。全面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及周边环境质量自行监测、环境损害评估监测等环境监测活动,推进环境监测服务主体多元化和服务方式多样化;有序放开公益性、监督性监测领域,各级环保部门根据情况,将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能够承担,又不影响公平公正原则的相关业务,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地向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有序放开。

《意见》明确了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资质要求,并规定各地环保部门核实并公布登记在案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相关信息,对其环境监测活动实施监督,出现重大环境监测质量事故、被单位和个人举报存在环境监测违规行为的,要进行通报,并列入社会环境监测机构黑名单,3年内不得在省内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出具的环境监测数据及报告不予采信。

同时,《意见》还强化了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不正当监测行为的责任追究,对各级环保部门购买环境监测服务行为进行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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