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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出台奖励政策支持煤电机组超低排放:各项资金补贴等

2016-01-04    来源:环保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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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 ]:福建省环保厅、物价局、经信委日前出台政策,对超低排放的煤电机组实施奖励。超低排放,是指燃煤发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在基准含氧量6%条

福建省环保厅、物价局、经信委日前出台政策,对超低排放的煤电机组实施奖励。

“超低排放”,是指燃煤发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在基准含氧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mg/Nm3、35mg/Nm3、50mg/Nm3。

福建省规定,对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煤电机组给予奖励。一是给予电价补贴。对2016年1月1日以前已并网运行的现役机组,对其统购上网电量加价每千瓦时1分钱(含税);对2016年1月1日之后并网运行的新建机组,对其统购上网电量加价每千瓦时0.5分钱(含税)。上述电价加价标准暂定执行到2017年底,2018年以后结合国家要求和本省实际,逐步统一和降低标准。电价支持政策实行事后兑付、季度结算,并与超低排放情况挂钩。二是奖励发电量。对达到超低排放的煤电机组,在节能环保发电调度序列中予以优先安排,减少机组调峰运行。在全省应改造的燃煤机组均达到超低限值前,分配年度发电量计划时,每年给予200个“三公”发电小时数的奖励。三是给予一次性技改资金补助。经整体验收合格的超低排放煤电机组,按照改造工程实际完成时间,从省级技改资金中予以阶梯性补助,其中2015年、2016年、2017年完成改造的,分别按投资额的20%、15%、10%予以补助。四是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对达到超低排放的煤电机组,核减排污费。五是鼓励排污权交易。对煤电机组通过超低排放改造产生的富余排污权,煤电企业可根据排污权交易相关政策,用于本厂(集团)新建项目使用或自行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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