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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限期停止生产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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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限期停止生产销售化油器类轿车及5座客车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文  号:环发[2001]97号
发布日期:2001-5-31
执行日期:2001-5-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经贸委(经委)、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国务院批准,1998年9月12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的通知》(国办[1998]129号)第五条明确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新生产的轿车要采用电子喷射装置并安装排气净化装置。为贯彻该通知的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先后发布了《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新的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明确了执行排放标准的要求。但有一些汽车生产企业超过国务院规定的限期,继续生产和销售不符合新标准的化油器类轿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新生产的轿车要采用电喷装置并安装排气净化装置的要求,干扰了汽车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为切实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新的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等规定,从源头有效防治机动车排放污染,并纠正违规行为,特做如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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