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
行业

城市燃气企业资质标准

日期:2014-03-28     浏览:381    下载:0     体积:4962k    
文件类型:压缩文件
文件大小:4962k
评论:0    


您还没有登录,请登录后查看详情



1.为了规定城市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根据《城市燃气企业 资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2.燃气气源及质量:
  2-1城市燃气包括以煤和重油、石脑油为原料制取的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和矿井瓦斯等。
  2-2气源厂生产的燃气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GB13621-92《人工煤气》、GB9052.1《油气田液化石油气》和GB11174《液化石油气》、SY7514《天然气》、GB/T13611-92《城市燃气分类》等 。
  2-3城市燃气应具有可察觉的臭味,应符合GB50028-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要求。
  2-4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要有稳定气源(指有储备设施或与有储备设施单位签订的代营合同),保障持续稳定地供应液化石油气。
  2-5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凡液化石油气含有残液组份的,必须设有残液回收装置,回收残液。
  2-6对于人工煤气的低发热值、杂质允许含量(包括焦油、硫化氢、氨、萘、一氧化碳等)每日每班要进行检测;对于天然气、液化石油气要定期进行成分分析检验。
  2-7对于上述要求进行的各种检验或检测,燃气企业必须设有检测或检验装置,保证燃气质量。

  3.燃气压力
  从事燃气供应的企业,凡由管道输送的燃气,应根据其气源,对用户室内燃气的最高压力与用气设备燃烧器额定压力,符合GB50028-93的规定要求。

  4.燃气生产工艺
  4-1以煤和重油为原料的人工煤气制气工艺、净化处理工艺、管网输配系统、储配站、调压站等,必须符合GB50028-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要求。
  4-2天然气及矿井瓦斯等燃气的贮存设施、集输站场、处理厂、集输管线、管网输配系统等,必须符合GB50028-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石油化工部、煤 炭部门的有关规定要求。
  4-3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燃气企业,必须具备
打赏
更多>相关下载
0相关评论
本类推荐
下载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我们宗旨  |  我们使命  |  我们愿景  |  组织机构  |  领导机构  |  专家机构  |  管理团队  |  机构分布  |  联系方式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京ICP备05021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