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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执行维修部分进口家用电器几个问题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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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5-16 生效日期: 1987-07-01
 
发布部门: 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轻工业部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商业部海关总署电子工业部经济贸易部 
发布文号: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进口家用电器的维修工作,维护消费者的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进口家用电器,是指进口的彩色电视机、黑白电视机、收录机(含音响组合)、电冰箱、洗衣机五种商品。


第三条进口家用电器在包修期内的“三包”(包修、包换、包退),实行谁进口谁负责的原则:地方自行进口的和国家统一进口后分配给地方的,由地方主管部门负责;部门进口的,由进口部门负责。包修期以外的社会修理,由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


第四条进口家用电器的包修对象、包修条件,参照《关于认真落实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的通知》(国标发(1986)177号)中对部分国产家用电器实行“三包”的有关规定执行。进口家用电器的包修期限,收录机(含音响组合)为半年,其它均为一年。对应履行“三包”而不履行的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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