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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浙江省基础设施投资(含PPP)基金管理办法》

2016-05-09    来源:北极星节能环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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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 ]:浙江省财政厅印发《浙江省基础设施投资(含PPP)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办法》有关规定,现对《办法》内容解读如

浙江省财政厅印发《浙江省基础设施投资(含PPP)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办法》有关规定,现对《办法》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意义

(一)设立背景

一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明确要求,鼓励发展支持重点领域建设的投资基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提出,鼓励地方政府在承担有限损失的前提下,与具有投资管理经验的金融机构共同发起设立基金。《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发展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5〕18号)提出,推动设立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和PPP引导资金。

二是加快全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建设的迫切需要。当前,稳增长促投资,加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的建设成为拉动投资的关键,但面临的难题是政府资金紧张。《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规范了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传统的政府融资平台负债模式难以为继。设立基础设施投资(含PPP)基金是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创新,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当前建设资金不足问题。

三是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的现实需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投资具有公益性强、投资回收期长、项目规模大的特殊性,社会资本一般不愿也难以直接进入。为破解融资难题,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积极推广PPP模式,我省也正完善PPP推进机制,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设立基础设施投资(含PPP)基金,有利于大力推广PPP模式,增强社会资本投资信心。

(二)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增强财政资金统筹能力。设立基金,既能统筹使用各类建设资金,盘活存量,优化增量,又能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作用,通过基金传导放大,吸引带动金融资本和其它社会资本增加投入,拓宽项目融资渠道。

二是有利于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基金通过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不仅能充分发挥政府战略制定优势,加快促进政府职能转变,而且通过基金管理机构的专业化运作,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绩效,起到稳增长促投资作用。

三是有利于深化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基金的成立,有利于推广政府与金融机构及其它社会资本的多方合作模式,为“十三五”甚至更长时期我省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公共服务建设提供财力保障。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六章三十二条,明确了设立浙江省基础设施投资(含PPP)基金(以下简称“省基金”)的基本原则、管理机构、投资方向、运作模式、投资程序、退出机制、风险防控和监督管理等事项。

(一)基金框架:省基金由省政府引导设立,初期规模为100亿元,资金来源为省财政拨款。主要通过参股省级子基金和市县子基金的形式,引导市县政府并共同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基金存续期:2016—2025年。

(二)基本原则:明确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分级分类管理、风险可控”的原则进行运作管理,充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经济发展战略。在基金运行规范、政府债务可控的前提下,加快推进全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建设,大力推广PPP模式应用,积极扩大有效投资。

(三)管理机构: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基金法人机构、基金运营机构三个层次。投决会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投决会及其办公室的职能由省政府另行制定。省财政授权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代行出资人职责,组建省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委托浙江金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省基金的日常经营管理。

(四)投资方向:基金主要投向浙江省境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投资范围包括综合交通、市政公用、环境保护、社会事业、保障房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项目,重点支持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纳入省部级项目库的PPP项目,以及建成投运后有一定现金流的项目,同时兼顾非收费国省道、国省主干航道等公益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五)运作模式:主要采取母子基金运作模式,与省级平台、市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资设立,或以增资方式参与现有基金等各种“子基金”运作模式,对全省性非收费的重大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实行直接投资。

(六)投资程序:主要包括项目申报、项目审核、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项目公示、专业化运作等程序。

(七)退出机制:基金投资应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载明退出期限、退出条件和退出方式,在达到投资年限或约定退出条件时,适时按照约定方式实现退出。

(八)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明确基金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和重大事项临时报告制度。

三、《办法》解读机关情况

《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为经建处,联系电话0571-87055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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