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审议了《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其中提出,一个地方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如何,将纳入该政府和主要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内容。
根据《条例(修订草案)》,我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下达节能指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节能目标责任履行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作为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的内容。同时,把每年的6月作为全省的“节能宣传月”。
用能单位应当配合节能监督检查活动,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阻碍或者拒绝接受节能监督检查。如果被监督检查单位拒绝、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监察机构或者有关节能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修订草案)》中还明确,公共机构或集中办公区具备这些情形之一的,应当每五年开展一次能源审计,并按有关规定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年能源消费量达五百吨标准煤以上的;电力消耗二百万千瓦时以上的;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