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池州市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池州市实际,市政府制定出台了《池州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池政办〔2015〕30号)(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意义和依据
2015年4月2日,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公布了首批包含16个城市的国家级“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名单,池州市成功入围。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和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规范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管理,提升城市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推进“三区”发展,打造宜居城市,市城乡规划局按照市政府的要求,经过充分调研论证,报请市政府制定出台了《办法》。
《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池州市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实施方案(2015-2017)》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借鉴了深圳等城市的经验做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海绵城市示范区范围。指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可集中连片实施、示范效应明显的区域。具体范围:北至清风路-沿江路、西至白洋路-黄公路、南至永明路、东至长江路-石城大道-九华山大道,面积约18.5 平方公里。
二是明确海绵城市建设重点。分类实施一批海绵城市试点项目,重点加快实施以平天湖、清溪河(白洋河)及其故道、水环境整治和沟塘渠生态治理、加固(改扩建)防洪排涝设施,促进城区水体循环为主的水生态、水安全系统建设;以公园、景区、广场、滨水、沿路等绿地绿廊改造提升为主的园林绿地系统建设;以透水人行道、慢车道和停车场、下凹式绿地等低影响开发为主的道路交通系统建设;以下沉式绿地、可渗透路面、雨水花园及管网改造、雨水收集回用设施为主的建筑小区系统建设;以建立城市雨洪调蓄控制系统、水环境在线监测及预警系统、海绵城市软件平台为主的能力保障体系建设。
三是明确立项、土地、规划的要求。政府性投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中应对低影响开发设施适宜性进行阐述明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提出低影响开发的目标及措施,对技术和经济可行性进行全面分析,并提出建设规模和内容以及投资估算;在初步设计文本中应按照《池州市海绵城市(低影响开发)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导则》(以下简称《导则》)要求提出初步设计方案,列明低影响开发设施分部分项工程建设内容、主要材料和投资概算。市发展改革委应根据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及时组织评审、论证。社会资本投资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中应提出低影响开发的目标、措施、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以及各项社会效益满足情况。土地划拨供地的建设项目,市城乡规划局应在选址意见书中明确其低影响开发设施建设基本要求,并纳入土地划拨条件。土地出让供地的建设项目,市城乡规划局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其低影响开发设施建设内容和要求,并纳入土地出让条件。土地已划拨或出让的建设项目,应依法通过设计变更、协商激励等方式,落实低影响开发设施建设要求。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报批文件应包括低影响开发设计方案和指标核算情况表,业主单位应委托低影响开发规划技术服务机构审查,并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出具低影响开发设计自查结论。市城乡规划局应根据低影响开发设计方案、指标核算情况表、专家审查意见、低影响开发设计自查结论组织审查,并出具审查结论。
四是明确建设管理的要求。项目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导则》要求,并落实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批复)意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按照国家、省、市项目建设相关规范和《导则》对其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审查意见书应明确低影响开发设施审查结论,对符合《导则》和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批复)意见的,由市住房城乡建委核发《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低影响开发设施内容部分确需变更设计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进行施工图审查,同时审查低影响开发设施内容,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其低影响开发目标。
五是明确竣工验收和移交。在规划竣工核实时,对于未按审查通过的低影响开发规划设计方案施工的,应当认定为不合格。市住房城乡建设、市交通运输、市水务等部门在组织工程验收和备案时,对未按审查通过的低影响开发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应当认定为不合格,不得综合验收备案,不得交付使用。低影响开发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随主体工程同步移交相关单位。
六是明确运营管理的要求。市住房城乡建委应制定市场化、长效化的低影响开发设施运营维护管理办法,落实措施责任。市政公用项目的低影响开发设施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维护管理,其经费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公共建筑的低影响开发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住宅小区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低影响开发设施由其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